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强法治国家建设-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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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强法治国家建设

刘婷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性保障,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路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就是要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要深刻领会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内涵,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法治国家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统领着整个法律体系,各部门法的制定修改都必须在宪法框架内进行,防止各部门法之间出现相互交叉的现象。我国宪法通过合宪性审查制度来维护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宪法审查制度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前审查是指在法律文件生效之前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也称备案审查,是指法律文件生效后向有关机关备案并进行合宪性审查。除此之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但属于被动审查,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法律体系的运行和完善,离不开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宪法通过合宪性审查制度来保障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是人民民民主专政国家,宪法的制定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宪法审查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合宪性审查工作长期以来被忽视,导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红头文件违宪的问题一直存在,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只有通过制度化才能够实现法治化,将合宪性审查工作推向常态化、制度化,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宪法实施和监督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加重视合宪性审查工作,将停留在纸上的法律现实化。通过合宪性审查,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地方立法限制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更加充分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民自由被地方性立法侵害。宪法权威的实现根植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通过落实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让人民体会到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宪法与我们每个人之间的紧密关系。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国家权力互相监督与互相协调、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不法侵害等等,这些内容反映了我国宪法的根本特征,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宪法内容。每个公民只有通过学习宪法,了解每一个权利的来源、每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必然付出的代价,才能够真正理解宪法落地的必然性和重要意义。这绝不单单是靠党和国家去推动下的实施,宪法权威在于全民对宪法的认知和自觉地维护,在于每一个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和被赋权的国家机关的共同努力。

二、明确立法原则,以良法促善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并列作为立法原则,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关于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这是继党的十八大后对立法工作的科学表达,更加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依法立法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立法,不论是地方立法还是行政法规,都不得突破立法权限,否则就不能称为依法立法。依据程序立法是程序正当原则在立法中的具体表现,各级立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确保立法工作规范合法进行。法治的精神在于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都必须在宪法框架下进行,其中必然包括立法活动。立法机关的各项立法活动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科学立法,要求所立之法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社会实际。立法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法律的特征,也是立法工作的特点。良法应当有利于推动发展、促进民族团结、保障社会和谐。过于强调某种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的立法目的,不会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反而会造成社会价值观的混乱,难以达成某种社会共识。科学立法,需要尊重社会的发展规律,既要适应社会发展,又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因此每一项立法工作都应当是深思熟虑下的产物,通过广泛调研,对频发的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的思考,考量其背后的主导因素,再进行充分论证、进行立法,尤其当涉及大多数人的利益时,更应当慎之又慎。民主立法,要求公众参与并监督立法过程,通过民主立法促进所立之法达到科学合理的程度,使立法过程和内容合法合民意,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侵犯,尤其是当涉及对公民某一项具体权利进行部分限制时,民主立法能够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立法评估,让论证过程更充分,更加全面地考虑相关因素,让所立之法符合民意,才能够确保将来在实施过程中不会受到太大的现实阻力。通过不断拓宽各方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渠道,利用“互联网+”的形式在网络平台广泛征集意见,为立法决策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公开接受反馈意见,对立法进行试行前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要及时修正,以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民主参与,建立起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使法律真正表现出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和公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只有做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才能够使良法跃然纸上,才能够通过立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三、深入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法治政府的内涵和基本特征进行了具体明确,强化了相关任务落实。《实施纲要》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抓手,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纲领,也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具体标准。法治政府奉行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即政府权力不再任性,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法定化、规范化,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也是针对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提出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执法机关必须一视同仁,严格秉持法律的公正,不得在执法过程中掺杂个人感情,为个别人开绿灯。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求执法机关既要严格遵守法律,又要在执行过程中兼顾合理性。行政法规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失去合法性,执法行为就失去了生效的可能性;失去合理性,执法行为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有失偏颇。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就是为了合理性提供充足的可能。文明执法当然也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要明确行政执法的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是通过惩罚和教育结合的方式达到纠正某种错误行为的目的。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如何做到“令行禁止”是当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困境,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打破原来存在的禁锢,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保证法之必行。《实施纲要》为法治政府建设绘制了蓝图,明确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距离目标达成的日期越近,任务就越重,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和干劲狠抓落实。

四、践行公正司法,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硕果累累。明确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要消除这些导致各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深层次原因,就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过去的五年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改革的主要方向。首先,改革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过去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归地方财政管,为地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了可能,容易滋生司法腐败问题。现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并建立了配套制度,对领导干部干涉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登记,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其次,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实现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就是要将司法责任落实到人,谁办案谁负责,坚决杜绝司法行政化,防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出现。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实现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权责统一,让每一位裁判人员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对每一个司法案件负责,向每一个当事人负责。人人都能感受到自己肩上的责任,自然更加认真负责,更加注重案件的公正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过去发生的冤假错案中我们发现,一些案件中存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现象,已有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并形成唯一的指向性,为了切实解决审判中的棘手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都不得在审判中采用,因此充分重视法庭的审判过程,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确保在审判中采纳的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法庭的质证,才能确保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准确的证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刑事诉讼的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都要受到合法的保护,才能确保诉讼的公正性、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鼓励全民学法用法

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法治文化建设作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十分丰富。法治文化的内容应当以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上通过法治实践形成的一系列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的运行模式等。社会主义法治模式,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借鉴国外好的法治经验,又要吸收中华法系优秀成果,绝不是照搬别国的法治成果。我国自古以来受儒家文化影响较深,从“以德配天”“德主刑辅”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思想,可谓一脉相承,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同时坚持依法治国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出发,不断丰富依法治国的内涵。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使得社会矛盾变得更加复杂,新时代社会治理要求依法治理,把各类矛盾冲突的解决引到法治的轨道上来,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秩序化和程序化,从而保障最广泛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加大普法力度,加强对宪法法律、依法治国理念的宣传。人民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前提是学法、懂法,通过学法、用法提高公民意识、法治意识,解决问题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破除多年来形成的怕打官司的思维,引导公民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全部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同时需要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让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一经典定义告诉我们,法治的核心在于制定良好的法律,并在全社会获得一致的遵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不断巩固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的成果,增强行政机关和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宪法法律权威,努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吴忠市委党校、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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