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德荣
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如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成为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价值意蕴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应有之义。
(一)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根本要求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任何一个政党,只有把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只有把自己植根于人民群众当中,才能找到稳定立足的深厚土壤,才能催生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奋斗精神和创造力量。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关系国运。民生问题是中国改革最大的问题,解决民生问题是最大的政治,改善民生是最大的政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人民更多参与改革发展过程,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则成为必然。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这一征程是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从2020年到本世纪中叶分为两个阶段来安排。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完成这两个阶段的目标的过程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和健全,社会形势良好,人民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是,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给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新要求,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必然选择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来,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取得了创新性成果,主要表现为主体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创新。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关键是KnyCxbbhQHm7JTlU84BfNw==要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法治保障,把社会治理“谁来治理”“治理什么”“怎样治理”三大内容纳入法治轨道。因此,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既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基本要求,也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途径。
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面临的困境
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还需付出更大努力。
(一)社会治理理念较缺乏
社会治理是一种全新的改革理念,有着自身的内在逻辑和价值追求。社会治理的目标在于建设权利型社会,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对比的重心必将向社会倾斜,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也将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原来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观念必须让位于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的观念,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观念必须让位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目前,仍有一些政府机构习惯于管理,较缺乏治理和服务理念,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公民既不可能完全产生对政府地位及自身权利的期待,政府也不可能充分地理解和尊重公民的权利期待,使得社会治理理念没有普遍确立。
(二)社会治理法治环境有待完善
一是社会治理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政府与社会在治理体系中的分工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法律支撑不足,互联网社会治理法律规范缺乏,一些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改、废、释等立法工作不能满足社会治理需要,如城市综合治理、市政市容、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社会组织培育与管理、精准扶贫、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流动人口和特殊群体管理服务等领域。
二是社会治理执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权责脱节、基层执法力量虚弱;执法分工过细、部门林立,造成机构重叠,执法效率较低;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资源不能共享,与社会治理的要求不相适应;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高层次执法责任追究法律规范缺乏,责任追究机构独立性不强,致使责任追究最终流于形式。
三是以公正司法助推社会治理存在现实阻碍。司法机关地位行政化、内部人事制度行政化和审判业务行政化,使得“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现象较为普遍,不利于实现司法的专业化,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的方式和程度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观念有偏差,公开范围相对狭窄,公开的保障机制缺失,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开的实际效果。
(三)多元治理主体体系尚未形成
现代治理体系应通过弱化行政权力、强化公民权利,形成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威中心。这种权威中心应该有党委、政府、广大公民、社会组织及市场等主体,多元主体基于共同需要,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形成一种纵横交错的立体网络。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社会治理机制形式单一的问题。比如,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占据主导,市场、社会组织及个人等通常被排斥在公共事务治理之外或至多只能有限的介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法律基础缺乏,再加之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被严重抑制;公民参与不足。大部分民众对权力仍存有较高的依附心理,对自身参与的权利并不看重,公民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力度不大,参与能力有限,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没有体现。
(四)社会治理机制僵化
各级政府开展社会治理工作,习惯于旧有的社会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尽快转变治理思维,建构、运用新的治理机制,治理效率较低。一是社会治理主体间关系僵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合力不足,尤其在面对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或跨区域社会问题的治理上,各治理主体间合作动力缺乏,关系“权力化”现象严重。二是社会治理手段僵化。各个治理主体重视公权力的作用和效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将公权力简单看作社会治理的工具,存在公权力泛化现象,其他诸如市场化手段、社会化手段、自治手段等容易被忽略或忽视。三是社会治理过程僵化。社会大众过分依赖政府,当出现社会问题时,人们习惯于靠政府解决,自己则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使社会问题的治理成为政府一种固化的工作过程。
三、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基本路径
(一)积极培育社会治理理念
社会治理理念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思想基础,对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和模式有重大影响。关键是要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理念生成机制。社会治理理念在本质上必然表现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主体精神。为此,要打破国家与社会的一元格局,使国家和社会分离,塑造独立精神,培养公众的民主参与和公共意识,为社会治理提供社会土壤;要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为社会治理理念的生成提供基础条件。我国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二)重视社会治理法治化价值的构建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发展方向受法治价值取向的决定。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条件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以构建法治价值为前提,在价值上应着力实现以下转变:
一是从乡土型管理方式向法治型治理方式转变。重人治、重伦理的乡土型治理方式要实现现代转型和重构,要构建法治型治理方式,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二是从保守封闭型管理方式向开放包容型治理方式转变。一些地区较封闭,艰苦的生活环境造就了保守封闭的文化,这就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敢于突破保守封闭性,确立开放包容的价值观念。
三是从权力型管理方式向权利型治理方式转变。政府应树立平等思维、权利思维、规则思维、责任思维,把公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应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平衡协调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行政行为更多体现法治氛围和人性色彩。
四是从管控型管理方式向服务型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要更加重视公众意愿,提供更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方法,畅通公众利益表达空间,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打破政府垄断一些领域的局面,实现政府作为“社会服务人”的角色。
(三)建构系统、科学的社会治理机制
一是要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政府要打破传统的管控思维,树立治理理念,让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并为其他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机会和平台;要构建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相互独立的平等关系。政府需要将传统政府管理过程中的分工协作模式转换成合作治理模式,通过制订平等合作与公平收益的秩序规则,确立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平等地位。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理,对合作双方施行有效监督,规避由于权力的倾斜而导致单向性的依附。
二是要搭建完善的治理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政府应将掌握的社会公共信息及时完整发布,供社会治理主体共享;政府应加强对信息公开电子平台建设,拓宽发布渠道,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和咨询反馈机制,提升社会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和实效性;同时,政府应制定向有关主体提取信息的办法,设置广泛接纳反馈信息的窗口和通道,进一步把握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准确度。
三是要构建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要树立源头治理理念,打破僵化的维稳思维。政府应加强对易出现问题的领域进行重点监督与排查,要重视日常的检测预警、预防预测等工作,形成规范化的源头监督预警制度;应制定和严格执行维护公平的社会规则,为社会各个领域提供公开公平的竞争秩序与规范,打破阶层固化的怪圈;要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将政策与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维护他们的利益,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
四是要广泛开展第三方评估。政府应该广泛公开政府信息,为评估机构了解和监督政府行为提供可靠的依据;需要扩展第三方评估的主题,将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效应纳入评估体系,除了要考虑政府政策的经济效益外,也要重视该政策带来的其他效益;要强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制定完善的遴选标准或通过招投标确定评估机构,让相关社会组织均有机会通过竞争参与第三方评估;对于第三方的评估报告要进一步明确,避免评估报告空泛的建议;将第三方评估由重事后评估转向事前、事后评估并重,以更好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
(四)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保障体系
当前,结合社会治理的需要,应加强如下社会治理保障体系建设。一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来认识,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二要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要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总体思路,一手抓专项打击整治,一手抓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优化公共安全治理社会环境,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安定的深层次问题。三要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大心理服务的宣传力度,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要建立并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及时化解不良情绪,提升心理健康水平,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并完善社会心理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将发展心理咨询业纳入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将社会心理服务列入地区财政支持的重点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加强对专业心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心理咨询行业的良性发展。四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