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区划
董府保护区划确定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级,总面积25.7公顷。考虑文物周边村镇建设的影响,将建设控制地带细划为I、II、III类。
1.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是维护文物安全的必须范围。董府保护范围以护府河遗址边界向外20米为界划定。
(1)保护范围四至。
东侧:董府内府墙外向东85米。
南侧:董府内府墙外向南50米(护府河遗址南沿外扩20米)。
西侧:董府内府墙向西54米(护府河遗址西沿外扩20米)。
北侧:董府内府墙向北50米。
(2)保护范围近似长方形,面积约5.1公顷。
2.建设控制地带
I类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界,向北外扩140米,至养牛场北侧;向西外扩135米;向南外扩160米;向东外扩155米。面积约16.3公顷。
II类建设控制地带:为露田洼子村4组所在区域,面积约2.3公顷。
III类建设控制地带:以I类建设控制地带南边界为界,外扩25-30米不等,面积约2.0公顷。
二、保护范围管理要求
其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其二,不允许任何取土,挖建地窖、池塘、水渠等有损外府墙、护府河遗址的动土活动。
其三,保护范围内可以进行适宜的绿化及必要的步行道路建设。
其四,进行必要的管线建设时必须避开内府墙及外府墙、护府河遗址。
三、重点保护区保护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控制,不允许任何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和对地面、地下的扰动。确定可以进行的活动和不可进行的活动,严格按照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1. I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要求
对环境进行保护,拆除和清理不利景观因素,已有少量建筑或是管理用房建设高度控制在6米以内。
2. II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要求
保持村庄的规模,不允许污染企业进入,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整治村庄环境,建筑宜采用地方风格和地方材料,建筑限高6米。
3. III类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要求
严格控制现代商业建筑向董府方向发展,通过绿化对不利景观进行遮挡,建筑限高1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