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长春的16岁的黎明(化名)、15岁的博雅(化名)、14岁的孔威(化名)都是在校学生,平时经常在一起上网。2008年4月4日他们在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一家网吧里上网,由于上网时间长了,他们兜里钱花光了,为了弄钱继续上网,黎明提出向网吧里的学生“弄点钱”的主意,博雅和孔威毫不犹豫就同意了,3人在网吧里寻找目标。13时30分许,3人将晨露叫出网吧,在网吧后院对晨露进行殴打,之后,黎明提出向晨露要500元。晨露说身上没有,于是让晨露给其父亲打电话给送来,晨露父亲答应了。黎明便和晨露在网吧后院等着。这时,博雅和孔威跑了。晨露的父亲接到送钱电话后觉得不对劲儿便报了警。很快,晨露父亲和民警一同出现,民警将黎明抓获,随后又将博雅和孔威抓获。
2008年12月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黎明等3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