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两少女逼同伴做“小姐”犯抢劫罪-100例少年犯罪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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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例少年犯罪纪实》

案例3 两少女逼同伴做“小姐”犯抢劫罪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抢劫案,让人惊诧的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是4名平均年龄15岁的少女。

2008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小红、小丽、小娜、小慧4人在假期聚在了一起,此后小红以自己过生日为由找到小颖和小华来到靖宇某歌厅唱歌、喝酒。

23时许,6人分乘两台出租车来到另一处,小红、小慧开始“劝说”小颖和小华,说可带她们二人到外地当“小姐”赚钱,此话一出口立即遭到二人的拒绝,小红、小丽、小娜、小慧4人随后便对小颖和小华进行殴打,并抢走小颖身上的人民币250余元。次日,4人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抓获。

2008年12月靖宇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小红、小丽、小娜和小慧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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