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西吉县未满18岁的郭某某,跟随亲戚到福建做工。生性懒惰的他无法忍受工作的辛苦,很快就辞工不干了。他在街头实施了一起抢夺后,仓皇逃回宁夏。
2007年12月8日17时许,郭某某在固原市汽车站附近租乘女司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西吉老家。途中,郭某某见天色已晚,便叫李某停车,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李某颈部戳了一刀,喝令其把钱拿出来。当李某转身时,郭某某又在其左胸部、左腋下、右后腰部猛刺数刀。李某将装有手机、7元现金以及其他证件的黑色布包扔给郭某某后下车逃跑。郭某某随即追赶,见李某跑出几步栽倒在路上后,便返回车内拿上赃物弃车逃离。途中,郭某某用李某的手机向110报警,称自己杀了人。当晚,郭某某在西吉县城一旅社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8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某某因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