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李某和赵某都是南宁市某职业中学的学生,两个人是非常好的朋友,经常一起玩和做事。圣诞节前两天,赵某想在圣诞节送礼物给自己的女朋友,可身上没有钱。赵某找到李某想办法,李某就提议去抢小孩的钱,赵某竟然同意了。
2004年12月25日,赵某从家里带了一把折叠刀,和李某一路寻找目标。在南宁市明秀路的明秀广场,他们看见15岁和13岁的黄某兄弟,两人马上上前拦住他们要钱。赵某把刀握在右手上,故意把刀尖露出来。兄弟俩把身上的50元交出后,哀求说,这钱是买书的,能不能退点钱给他们。赵某听说后,就从自己的钱包里找了20元给他们。抢到钱后,赵、李乘公交车逃离。在朝阳溪附近,他们被闻讯赶来的警察抓获。
2005年7月31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和赵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