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3 17岁少年抢劫获刑2年10个月-100例少年犯罪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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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例少年犯罪纪实》

案例23 17岁少年抢劫获刑2年10个月

刘小强(17岁)和同校学生江小印(16岁)经常在一起玩。刘平时爱沾一点小便宜,有时会欺负低年级的学生。

2006年9月,二人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中学足球场玩,刘向江提出抢几个正在场上踢足球学生的钱。刘对江说:“踢足球的几个学生我都认识,你去抢。”江不肯,刘就继续唆使说:“只是几个小孩,你去抢没事。你脱下衣服露出身上的文身,吓住他们。”江小印随即脱去衣服走进足球场,大叫:“你们把身上的钱交出来!不交,让你们好看!”足球场上的学生果然被吓住了,江用脚踢一个不肯掏钱的学生,对另一个同学又打一耳光。刘站在江的身后,装好人,让足球场上的9名学生赶紧交钱,9名学生将身上仅有的37块5毛钱如数交出。

2007年1月栖霞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小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江小印有期徒刑2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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