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我们党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情况,是我们党的领导作风的具体表现,也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制度保证。它直接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兴衰成败。我们党长期的历史经验表明,什么时候坚持民主集中制,党的路线和决策就比较正确,党和人民事业就兴旺发达;什么时候违背民主集中制,党的路线和政策就必然会失误,党和人民事业就遭受挫折。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的十八大又再次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中国共产党是根据党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证。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首先要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与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
(一)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党的组织制度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则。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与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党的各项具体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党内各项制度,包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工作制度、生活制度等,都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工作的各个领域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从广义上说,民主是一种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以尊重多数人的意志、利益和平等权利为原则的社会管理形态。从狭义上说,民主在阶级和国家存在的社会里,主要表现为“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把民主从国家形态引入政党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工人阶级政党建设的一个重大贡献。马克思、恩格斯在缔造和建设工人阶级政党的实践中,把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引用到工人阶级政党的内部生活中,开创了党内民主制度。党内民主,就是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如同保障全体公民的民主权利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首要的和根本的问题一样,确保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首要的和根本的问题。发扬民主是党的组织生活的活力之源,是党内生活的出发点。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决策,党内的统一也不会是自觉的统一。
党内民主,是指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奋斗目标所决定,体现在党的制度和党内生活中,由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QyHM/K420qCN0FABaL46dg==党内一切事务的权利。具体地说,党内民主是指在党内生活中根据党章和党的其他有关规定,党员按照有关的民主程序和形式,对党的事务的参与、决定和管理。中国共产党在党内生活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民主作风、民主传统、民主选举和方法等是党内民主的具体表现。党的民主集中制,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民主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制度形式。
党内民主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全体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党内民主的表现形式是制度,党内民主的效能在于激发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
党内集中,是指党在组织结构上的集中制。这种集中制渊源于国家结构中的集中制。所谓国家结构,是指国家权力的配置关系,主要反映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集中制,也叫单一制、中央集权制,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形成一个严格统一的整体,中央对地方拥有支配的权力,地方必须服从中央,事关全局的决定权属于中央,在中央的决策指导下,地方有处理地方事务的自主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列宁把集中制的原则引入党内生活。集中制为正确处理工人阶级政党内部的组织关系,特别是个人和组织的关系、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提供了正确的指南,促使党日益成为有组织的部队。有了集中制,才能保持全党思想、政治、组织和行动的高度统一,党才会有战斗力和号召力。
党的集中,是指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党的集中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组织意义上的集中,根本的特点就是强调党的中央机关的领导权威。概括地说,党的集中是指党要有统一的组织、统一的章程和统一的纪律,特别是要有一个对全党实施统一领导的有权威的中央组织。这是本来意义上的集中。此外,党的集中还有一层含义,即党的意志的统一和行动一致。就是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遵循民主的程序,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形成全党的统一意志。这些决定对于相应范围内的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具有约束力,他们都必须无例外地坚决贯彻执行,以保证全党的集中统一和行动上的一致。党在组织上的集中和在意志上的统一、行动上的一致,是一个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含义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者相结合的一种制度。它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无产阶级政党时期,提出民主制和集中制思想,为无产阶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形成和确立奠定了基础。1902年,在俄共二大上,列宁明确提出必须按照集中制的原则建设党。1905年12月,列宁在第一次布尔什维克党代表会议时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明确宣称:“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现在是一致公认的原则。”根据列宁的提议,在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会议上,民主集中制首次被确定为党的组织章程。这是在工人阶级政党的历史上,民主集中制,即民主性质的集中制第一次得到了正式确立。列宁还把民主集中制推广到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中,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从1927年6月10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开始,一直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组织原则写入党章。在党的十二大修改的党章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使民主集中制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其内涵十分丰富。从党的组织原则的范畴来说,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和集中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具体表现在:一方面,集中是以民主为基础的集中。党内的集中统一是建立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是基础和前提。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正实现集中。另一方面,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只有在集中指导下,才有正确的方向。只有实行正确的集中,才能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党的民主集中制主要包括六项基本原则。第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第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第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第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上述规定,是正确处理党内各方面关系的准则。其中第一条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准则,它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其他五项基本原则之中。
总之,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统一整体。在这个统一体中,民主与集中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是辩证的统一。
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容
(一)民主集中制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概括地说,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的要求:一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成员,必须由选举产生;二是凡属党内的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三是党的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四是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这种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也就是党组织在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决定精神,指导所属各个党组织小范围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用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来指导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来指导全党各级组织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决策。因为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是在更大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党内更大范围中多数人的智慧与意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定精神,是在全党范围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的,反映和体现的是全党范围内多数党员的智慧与意愿。违背了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精神,就意味着不尊重和挑战党内更大范围民主的权威,就会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问题,历来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发展党内民主,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与基本原则。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什么时候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能增强,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反之,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削弱,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甚至挫折。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内曾经先后出现过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王明的教条主义和独断专行,严重地窒息了党内民主,使党的事业遭受了严重挫折。新中国建立以后,党成了执政党,特别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党的中心任务发生转变的情况下,我们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长期没有充分的认识,致使“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等现象不断滋长,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与破坏,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错误的发生。历史的经验教训充分说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全局,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我们党总结世界共产党盛衰兴亡历史经验教训得出的深刻结论。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一些长期执政的共产党纷纷丧失政权,原因固然很多,而其中没有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很好地发扬党内民主,没有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更好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没有更好地发挥出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党失去了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内离心离德,是最具关键性的原因之一。这一深刻教训,应该认真汲取。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肩负起自己的重大使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就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党的队伍的发展变化,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实践证明,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集中全党的智慧,凝聚全党的意志和力量;有利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全党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全党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实行切实有效的党内监督,不断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发展党内民主,就会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民主的发展。
(二)民主集中制的集中
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概括地说,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集中的要求:一是集中正确的意见,二是集中统一的领导,三是严密统一的组织,四是严格的纪律。这种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是与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相区别而言的。具体地说,就是在严格贯彻民主原则、履行民主程序基础上,做出党组织统一的决定,形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
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需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确保党组织形成的决定建立在党员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智慧和意愿;二是积极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内事务对党员的透明度;三是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积极探索在党内广泛开展民主讨论的组织形式和方式方法,给党员群众提供对党内事务表达自己认识和意愿的条件,尽可能把各级党组织的决策建立在广泛集中党员群众智慧和意愿的基础上;四是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这既是民主的本质规定,也是集中正确意见的必要条件。在贯彻执行中,集中的实质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一般而言,多数人较之少数人,代表性更广泛、智慧更丰富、考虑得更周到,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也便于使形成的决定为大多数成员理解和接受,变成党组织统一的意志和行动。所以,集中主要是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同时,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大前提下,还应尊重少数人的意见。这不仅是因为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且因为即使多数人的意见基本正确也可能有局限性,即使少数人的意见基本错误也可能包含某些合理的因素。既尊重多数,也保护少数,是集中的必然要求。
(三)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由民主和集中这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第一,党内集中以党内民主为基础,没有广泛的民主作基础,就没有正确和有效的集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更好地贯彻群众路线,集思广益,把最好的意见和方案吸收到决策中来,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的正确。如果集中不以民主为基础,所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就会有片面性,就可能导致KnwhvtabCcPrt0wka3KQoUIX7yZ6mZ5LueRZUf95KHE=失误,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党的集中统一,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只有认真地发扬党内民主,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提高他们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责任心,党的集中统一才能真正加强。如果党的领导机关不善于发扬民主,不善于倾听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不善于通过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集中统一。
第二,党内民主以党内集中为条件,没有正确的集中做条件,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党是一个战斗的组织,没有集中统一的指挥,是不可能取得任何胜利的。如果没有党中央的集中领导,就不可能有全党的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就会一盘散沙,一事无成。没有集中,党的一切活动都无法进行,有关党内民主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很难建立起来,更谈不上贯彻执行的问题。一切发展党内民主的措施,都不是为了削弱党的集中,而是为了实现正确的集中。离开正确的集中,抽象地空谈民主,就必然会造成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就会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会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因此,党内民主必须在党内集中指导下进行。没有集中的指导,就没有真正的民主。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不是对立面。从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视角观察民主集中制,民主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它主要解决权力的归属问题;集中是相对于分散而言的,它主要解决权力的配置问题。民主的对立面不是集中而是专制。集中所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专制反映的则是少数人的主张。集中的发展应当是民主的完善,而专制的强化则导致个人独裁。集中的对立面不是民主而是分散。民主是通过一定形式、遵循一定程序、按照一定规则形成统一意志的过程,而分散则是我行6/EmBiYf09+ieuUuIuXqRr3ZHsxLtpbKeiPSlcs2BYc=我素、各行其是,难以形成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分散固然不是专制,却是滋生专制的温床。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涣散、纪律松懈所破坏的,表面上是集中,实质上是民主。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源泉,集中是民主的体现和归宿。没有民主就难以形成正确的集中,因为正确意见的集中离不开畅所欲言。只有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才能比较好坏、权衡利弊,把正确意见集中起来。没有集中就难以形成统一行动,因为统一行动离不开统一意志。只有集中正确意见,才能在全党达成共识、形成统一意志。民主与集中正如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纪律一样,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制约关系,不可偏废。没有民主,没有权利,没有自由,无异于一潭死水;没有集中,没有义务,没有纪律,无异于一盘散沙。离开民主讲集中,就容易导致个人集权、个人专断;离开集中讲民主,就容易导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因此,在民主与集中之间要保持平衡,就必须既反对只强调民主、否定集中的分散主义,又反对只强调集中、否定民主的集权主义;既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又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既坚持集体领导,又明确个人责任;既保护少数、尊重不同声音,又服从多数、遵守党的纪律。
总之,民主集中制不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的机械相加,而是工人阶级政党特有的民主精神与集中精神的有机结合和高度升华。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最大限度地凝聚全党的意志和智慧,确保党在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提高党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因此,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只有始终把握好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才能使民主集中制真正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
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由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决定了党在组织上是民主的,不允许搞专制独裁。党肩负的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历史使命,又决定了党在理论上必须高度统一,行动上必须高度一致。这就要求党必须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就实行民主集中制,经过9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经过30年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民主集中制原则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党章从以下六个方面阐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一)“四个服从”原则
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建立党内正确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党的根本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实现党的领导的根本保证。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处理党员个人和党的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这是党内讨论决定问题必须遵循的原则。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这是处理党的下级组织和上级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全党服从中央这是处理全党各个组织、全体党员与党中央相互关系的原则。“四个服从”是对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有力武器。“四个服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内容上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四个服从”既体现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只有严格执行“四个服从”原则,才能纠正和防止各种导致党内关系无序的不利因素,使党内各个组织发挥各自功能,保证党成为意志统一、行动一致的整体。
(二)党内选举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方面是极其重要的,它充分反映了党内民主精神。坚持民主选举原则,有利于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的生活;有利于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更有效、更充分的发挥;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优秀党员干部,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选举是实现民主的最主要的形式。通过选举,使党的各级机关真正代表党员的利益和意志,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人选进领导机关,把那些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党员选为代表或选进领导班子,切实保证党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
(三)党的领导体制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条原则体现了党的代表大会决定党的重大问题的权威,也理顺了党内的权力授受关系。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的代表大会在党的领导机构中之所以能够有这样的地位和权力,是因为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集中地代表全党的意志,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集中地代表地方全体党员的意志。
这项原则,明确了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重要地位,也明确了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的重要作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的一项根本内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内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的任何领导者乃至党的领袖人物的权力都不能超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能凌驾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组织和党的集体领导之上。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本级组织内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各级委员会也是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由于它们是由相应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而它们的工作必须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对于我们这个拥有近400万个基层组织和85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党来说,坚持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最高领导机关的原则,是党成为高度统一整体的首要条件。首先,党中央是全党的领导核心和指挥机关,它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其次,党中央是一个领导集体,是遵循党章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它实行集体领导,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再次,党中央在做出决策前要注意听取和尊重地方组织的意见,在做出决策后也允许地方组织创造性地加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代表着全党的最高利益。全党服从中央,最重要的就是坚决服从和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党章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议和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四)党内上下级关系原则
正确处理党内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又一个重要原则。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现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这条原则,体现了坚持党的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和发挥下级组织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结合,有利于上下级之间互相通气、协力合作,使上下级组织在思想上、行动上取得一致,保证党组织之间的正常关系。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可以使党的领导机关不脱离实际,经常从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中汲取营养,集中他们的经验和智慧,实现正确的领导,以至不犯或少犯错误;党的下级组织经常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可以更好地得到上级组织的帮助和指导,以避免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正确处理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必须坚持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领导,上级组织尊重下级组织的职权。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确保民主集中制在协调上下级组织关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在上下级关系中,无论是上级对下级集中过度和放任自流,或者是下级对上级缺乏主动性和另搞一套,都是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都会造成上下不协调,妨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党的事业的发展。
(五)党的集体领导原则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础环节。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集体领导,就是党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由集体讨论,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不得由个人专断。集体领导首先强调的是领导主体是集体,即党委会的全体成员,而绝非是个人或少数人。参与集体决策是每一名党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所有的党委成员都应当积极地、平等地参与集体决策。集体决策是民主集中制区别于“家长制”的一个显著标志。
坚持集体领导,必须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所谓个人分工负责,就是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前提下,就党委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以及党委其他的日常工作,在党委成员中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并在具体工作中注意相互之间的配合和支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只能同时兼顾,不能有所偏废。只强调集体领导而忽视个人分工负责,势必造成集体决策的事项无人落实、无人负责,出现有了成绩大家争,有了失误大家推的结果。只强调个人分工负责而忽视集体领导,势必造成各自为政、自行其是,领导集体内部一片混乱,甚至一盘散沙。为了更好地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应该建立健全党委议事规则、表决制度、报告制度和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党委工作制度。
(六)禁止个人崇拜原则
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这条原则,是我们党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得出的一条重要结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领袖人物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卓越的领导才能,促进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推动了历史进步,但他们提出的正确理论、方针、政策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无产阶级党内没有也不允许存在特殊党员,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都要接受监督,从而避免由于最高层决策失误造成全局的损失。当然,也不能因为禁止个人崇拜就不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及维护中央的权威,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最好表现。
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群众、阶级、政党和领袖相互关系的原理,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党的领袖是一个集体,必须由这个集体实现集体领导的观点,并用制度加以贯彻和保障。同时,必须注意维护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袖集团的威信,维护党的领袖集团在党内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
以上六条基本原则,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不能随意割裂或有所偏废。在六条原则中,“四个服从”原则是对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础,它贯穿于其他五条原则之中。这六条原则,既体现了党内广泛的民主性,又体现了党内高度的集中性,是党内民主与党内集中的统一。这六条原则,是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历史经验的结晶,是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处理党内关系的最高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