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伴随着无产阶级政党的建立和发展逐步形成、确立并丰富、完善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列宁正式提出并在无产阶级政党中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充实和发展了集中制的内涵,以邓小平、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续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习近平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集中制。
一、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主与集中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探索和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的过程中,首先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观点。民主集中制思想最先萌芽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的时期。虽然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党的学说的著作中还没有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是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已经贯穿于他们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最早的两个章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并在一些著作中做了重要论述。
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起草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此,马克思谈道:“恩格斯和我最初参加共产主义者秘密团体的条件是,摒弃章程中一切助长迷信权威的东西。”《章程》的基本精神,是将党内的生活制度、组织制度完全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首先,章程规定了同盟各级领导的产生方式和盟员的义务。同盟的各级组织领导人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并且“随时可以撤换之”,“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盟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履行盟员的义务”,盟员若有违反同盟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出盟。其次,《章程》规定了同盟的各级组织机构、职权和活动方式。“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支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同盟的立法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对全盟实行统一领导。再次,《章程》规定了通过组织程序和民主方式解决党内矛盾的原则。同一支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支部最后解决,同一区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各个区的总支部最后解决;不同区部的个别盟员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最后解决……支部和它的区部之间的争执或区部之间的争执由中央委员会解决,同时可以诉诸代表大会解决。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章程》中虽未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事实上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它是无产阶级政党民主集中制的理论渊源。正是基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民主集中制理论和实践的贡献,列宁认为,应当把提出民主集中制的功劳归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他们“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观点出发坚持了民主集中制”。马克思、恩格斯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无产阶级要获得彻底解放,首先必须建立一个由科学世界观指导的独立的无产阶级政党。这个政党不仅要有科学的纲领,还应当按照民主与集中的原则组织起来,从而与资产阶级政党的自由性、分散性区别开来。
第二,坚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党在无产阶级运动中的领导权,不拿原则做交易,同时从各国的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与斗争的策略性、灵活性结合起来。
第三,坚持党内民主,就重大问题展开讨论,开展正确的党内斗争,提出了开展党内斗争的方针。“为了不致蜕化成为宗派,我们应当容许讨论,但是共同的原则应当始终不渝地遵守。”
第四,针对巴枯宁反对权威、主张自治的无政府主义错误,论证了权威和集中的必要性,指出没有党的纪律,没有集中,党就没有斗争的武器,也就没有力量,“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
第五,恩格斯晚年探索了正确处理各国马克思主义政党关系的准则,要求各国政党之间的关系应该建立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在内部事务上必须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
(二)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
1895年恩格斯逝世后,列宁高举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在俄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在创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并赋予其比较系统的理论形态,确立了它在社会主义政党、特别是执政党中的根本组织原则地位。
1.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
民主集中制完整地提出并被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列宁的伟大贡献。1903年,列宁主张党应该成为统一的有战斗力的革命政党,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执行党的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否定了马尔托夫提出的党员不必参加党的组织、只要经常协助党工作就够了、主张建立一个松散的没有定型的组织的错误观点。1905年11月至12月期间,“民主集中制”概念开始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出现并得到公认。同年12月,列宁主持召开了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尔什维克)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指出:“代表会议确认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不容争论的。”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提纲》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同年4月召开的党代表大会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在组织章程中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列宁认为,在党组织中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要进行顽强不懈的努力,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而不是口头上成为党的基本细胞,使所有的高级机关都成为真正选举产生的、要汇报工作的、可以撤换的机关。1920年,在列宁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规定: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从此,民主集中制成为各国无产阶级政党的普遍原则。可见,民主集中制科学概念的形成与完善,有其自身的发展过程和规律,是党的组织本身发展的必然结果。
2.阐述了党内民主的基本内涵
从列宁的基本思想来看,“党内民主”主要有三点。首先,党内民主是指党内一律平等,党员按照党章规定享有平等的权利。党内不分高低,没有特殊党员,要以平等态度相待。其次,党内民主是指党内有讨论的自由,批评的自由,允许发表意见的自由,使全党形成一个民主的空气。列宁认为,对党的路线的分析、对党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对党的实际情况的调查,以及如何改正错误等方面的内容,都可以交给全体党员讨论。列宁主张把党内重大问题拿到基层党员中进行广泛讨论,听取基层党员的意见,还在报刊上开辟“讨论专页”“争论专页”,要求全体党员开展讨论和批评,借此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吸引党员自觉地参加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再次,党内民主是指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建党初期就提出来的这一原则,在革命胜利前,由于沙皇的专制统治、党处于秘密状态而难以执行。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实行选举的条件成熟了,就应当把任命制改为选举制。在列宁领导下,俄共(布)第九次代表会议决议指出:“在特殊情况下,对应由选举产生的职务实行任命在原则上是必要的,但同时建议中央委员会在分配工作时一般应以推荐代替任命。”在驱逐了外国武装干涉和消灭国内白卫分子之后,俄共(布)十大指出:“目前形势迫切要求新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就是工人民主制的形式。”“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制,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列宁认为:“党的中央机关……的选举必须是直接选举,必须在代表大会上进行,不在代表大会上进行的选举……都是不许可的。”
3.阐明了坚持党内集中制的必要性
列宁于1899年下半年在《我们的当前任务》中提出了集中制。集中制的含义,从实质上讲,就是要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党,地方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同中央保持一致。全党要有统一计划,统一步调,统一行动,严格的统一纪律。在整个俄国革命过程中,列宁一贯强调坚持集中制的必要性。首先,坚持集中制是建立统一的布尔什维克党的需要。在俄共建党之前,斗争的中心问题就是建立一个集中制的党,还是建立一个分散的、不定型的党。列宁认为,布尔什维克党是一个有觉悟的先进部队,没有高度集中的指挥中心是不能指挥革命队伍的。因此,把党建设成为统一的集中的党是建党的最起码的要求。其次,坚持集中制是当时俄国革命形势的需要。在社会民主党的组织刚刚成立、工人运动开展得还不够广泛的时候,在敌人的力量还十分强大的情况下,为更有效地领导全党战胜敌人,就要求党必须保持高度的集中。再次,坚持集中制是当时应付恶劣战争环境的迫切要求。列宁认为,在非常激烈的国内战争的情况下,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实行像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党的中央必须拥有广泛的权力,得到全体党员的信任,成为一个有权威的机构,只有这样,才能履行自己的领导义务。最后,坚持集中制是改变党分散、软弱无力状况的需要。当俄国党内小组习气和无政府主义思潮还相当严重的时候,派别斗争还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党中央没有高度集中的统一,不强调和加强自上而下的领导,党就有被摧毁的危险,就更谈不上领导革命斗争了。
4.强调了民主制与集中制的辩证统一
列宁所说的民主制和集中制,两者之间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更不是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离开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官僚主义的集中;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离开集中指导的民主是个人主义的民主,甚至会走向无政府主义。官僚主义的集中和无政府主义的民主,是同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不相容的。列宁在《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一文的初稿中明确指出:“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但是必须认清,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同官僚主义的集中制,另一方面同无政府主义的区别是多么大。……把民主集中制同官僚主义和公式化混为一谈,是再错误不过的了。”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原则。1905年7月,他指出:“我们要再一次重申……必须承认的基本的组织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在他看来,少数服从多数是保证工人阶级政党内部团结统一和维护其战斗力的一个重要条件。列宁认为,没有少数服从多数,部分服从整体,就不可能有坚强的组织。
总之,列宁在促使民主集中制的形成和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并且把它规定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他把民主和集中结合成一种组织制度,解决了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建设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他从民主集中制的内容上提出了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些思想和举措。这一切,无疑为各国共产党尤其为中国共产党建党提供了最直接的实践依据和理论渊源。
二、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指导的先进政党,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党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也将民主集中制理论与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不断地根据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新形势发展民主集中制理论,使民主集中制不断地与时俱进。
(一)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自觉地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虽没有明确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贯穿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完全承认第三国际的加入条件,即“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党的代表大会中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28年11月,毛泽东同志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批判了党员头脑里“封建时代独裁专断的恶习惯”,强调“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也就是民主集中制。1937年5月,他又在《为争取千百万群众进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而斗争》一文中指出,要党有力量,依靠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去发动全党的积极性。在反动和内战时期,集中制表现得多一些。在新时期,集中制应该密切联系于民主制。用民主制的实行,发挥全党的积极性。用发挥全党的积极性,锻炼出大批的干部,肃清宗派观念的残余,团结全党像钢铁一样。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针对张国焘另立中央、分裂党的教训,提出了著名的“四个服从”的组织纪律,强化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措施。七大党章把民主集中制表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首次用凝练的语言,准确地概括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关系。党的八大总结了执政党建设的基本经验,指出群众路线是党的组织工作中的根本问题,坚持这一路线的组织保证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把民主集中制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路线和群众路线紧密联系起来了。
毛泽东同志是党内最先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人,也是最先自觉把“民主集中制”运用于党的建设实践的人。他不断总结新鲜经验,赋予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以崭新的、深刻的内容。
1.从民主与集中辩证统一关系的角度,第一次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同志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中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可见,在毛泽东同志看来,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因此,无产阶级政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反对违反党内民主原则和违反党内集中原则的两种错误倾向。
2.运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构建了民主与集中的互动过程
无产阶级政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正确地制定政治纲领和各个历史阶段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保证对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正确领导。而要这样做,就必须遵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路线和群众路线。党的群众路线、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与民主集中制是完全一致的,后者是前者在组织原则上的集中体现。毛泽东同志在1962年1月30日召开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因此,只有把群众路线与民主集中制联系起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这才是民主与集中互动的全过程。
3.把民主集中制运用于国家政治生活,并提出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目标
毛泽东同志强调,要在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这是发动群众积极性,克服党内外、国内外困难的重要前提。这样,中国共产党就创造性地把民主集中制从党内生活运用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使之成为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大大丰富和发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另外,毛泽东同志还把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提升到组织规律的高度来认识。早在党的七大上,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确认了民主集中制不仅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而且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规律,体现了对民主集中制的新理解。
众所周知,毛泽东同志在1966年发动了“文化大革命”,使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但不能否认的是,毛泽东同志在推进民主集中制中国化中,迈出了具有开创性的一步,为党进一步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二)邓小平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和发展
邓小平同志作为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所做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他就提出要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反对个人崇拜、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作为执政党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进行认真研究与实践。在1962年的“七千人大会”上,针对“大跃进”和“反右倾”运动中党内生活不正常的状况,他进一步强调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作为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同志认真总结加强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深刻分析革命和建设中遇到的挫折和失败,认真吸取“文化大革命”破坏民主集中制的惨痛教训,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建设。在他的倡导下,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订的新党章,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三项基本要求之一,并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做了比过去历次党章都更加系统、全面的规定。当国外一些国家的共产党放弃民主集中制的时候,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党的十四大召开前夕,他再次强调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这些思想,为我们党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
1.揭示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重大意义
邓小平同志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意义进行了概括。他指出:“不实行民主集中制,不但脱离人民群众,脱离党员群众,而且上级脱离下级,甚至在同级里也势必造成少数人或个人脱离多数,少数人或个人专断的局面。”1962年,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他多次强调,要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提高党员的党性修养,其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健全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建设党。这些重要论述,把我们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提到了一个新高度。
2.对民主集中制的地位、作用及内涵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邓小平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1992年,他又强调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最合理的制度、最便利的制度。这不仅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且也把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民主集中制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意义,是邓小平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可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仅对于无产阶级政党,而且对于社会主义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邓小平同志还从民主集中制与群众路线一致性的角度论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他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民主集中制包含着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群众路线也包含了两个阶段,一个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往往需要经过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过程,这也是民主的过程和集中的过程。他还在总结布尔什维克党及我们党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做了新的规定:“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质。
3.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方法和途径上提出了许多新举措
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化问题,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方法和途径上提出了许多新举措。他尤其强调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一是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制度化。为了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党的民主生活制度,以及其他各项监督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独创性贡献。二是民主集中制程序要严格化。这个严格的程序应包括:召开适当务实正式的会议以布置工作安排、开展充分讨论和实行表决、检查监督,这些环节缺一不可,否则民主集中制就会流于形式。三是民主集中制教育要经常化。“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全党的组织性、纪律性。各级组织、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一切行动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尤其是必须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四是党内生活要民主化。邓小平同志强调要充分发扬民主,倡导讲真理不讲面子、讲真话不讲空话、讲原则不讲人情的好风气。
4.在规范党内关系上提出了中央要有权威的思想
针对改革开放以后有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全党服从中央,是党的最高利益所在。“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这一切,如果没有中央的权威,就办不到。”强调中央有权威,并不意味着削弱地方的自主权。“中央说话,中央行使权力,是在大的问题上,在方向问题上。”这样,既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有助于避免出现过去那种统得过宽、过严、过死的情况,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要有权威的思想,是对民主集中制的全党服从中央原则的发展。
(三)江泽民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的丰富和发展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领导全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高度重视党的建设,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了新的突破。
1.进一步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极端重要性
1989年,江泽民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们党已经有了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路线,要运用这条政治路线来指导我们全党政治生活,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保证党的路线能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政治路线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般说来,什么时候政治路线正确,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也比较好;反过来,什么时候正确地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党的路线和政策就较少出现偏差,即使出现了偏差也易于纠正。”1997年12月,他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实践表明,一个领导班子的状况如何,同是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有直接关系。有些领导班子存在不团结现象,原因很多,但带共性的一条就是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江泽民同志关于民主集中制与党的政治路线辩证关系的论述,不仅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而且也是我们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依据。
2.科学概括了党委议事决策的“十六字”原则
在我们党多年探索的基础上,江泽民同志概括出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议事决策原则。他指出,各级党委首先是主要负责人,要有全局思想和民主作风,善于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包括不同的意见甚至相反的意见,反复研究,反复比较,进行正确的集中。但党委集体做出决定之后,就必须“分工负责,坚决贯彻”,防止两种倾向,即“在做出决定之前,要防止个人说了算;做出决定之后,要防止离开决定自由行动”。他还强调,要在领导方法上坚持“十六字方针”,这既是对决策的程序化、制度化的科学规范,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的丰富和发展。他的这些论述,赋予了民主集中制新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富有创新精神的鲜明特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则是重要的方法和程序,这是江泽民同志对民主集中制理论最重要的贡献。
3.丰富了民主和集中的可操作性内容
在党内民主方面,提出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上来;要求在党内生活中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强调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不允许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都不允许违背集体决定自行其是。在集中方面,强调全党全国必须统一,各个地方、各个部门都要在大局下行动;改革体制、建立制度、制定政策、决定重大事项,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防止和纠正分散主义的倾向;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庆祝建党80周年的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又进一步提出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机制,既保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又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团体的作用,保证中央方针和工作部署的有效贯彻落实。
4.进一步揭示了民主与集中的内涵及其内在关系
在党的十二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概括的基础上,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7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统一。”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又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沿着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思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对民主和集中的科学内涵做了阐释。“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这就说明民主集中制中民主的主体是党员和党的组织,而不是领导。使党内民主走出了仅仅“允许有不同意见”“让人讲话”的局限。“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集中,就要集中正确的意见,使之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形成正确的决策,并坚决付诸实施。”这样,既防止了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理解为少数人说了算,也划清了党内集中同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界限。这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
三、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民主集中制的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和党的自身建设的实际情况,以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主线,积极推进党的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党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一)对民主集中制认识的新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非常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
1.提出“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
这充分说明两点。一是对民主集中制这一制度在价值上的充分肯定。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制度。二是对民主集中制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健全”不是“表面修补”,不是“改头换面”,更不是“彻底变革”,而是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改善相关的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是在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上进行重大变革。
2.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结合近年来党内民主发展的新鲜经验和存在问题,对党内民主建设进行了新的探索。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要丰富民主的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高党员群众的民主意识,发展党内民主;要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要规范党政机构设置;要完善党内选举,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要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要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等等。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在建党88周年前夕举行的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最根本的是要认真落实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使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要牢固树立党员主体意识,把激发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发挥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参与、管理、监督作用。要推进党务公开,创新党务公开形式,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渠道,探索和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要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在广开言路中集中智慧、在民主讨论中凝聚共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对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做了进一步的系统阐述。这些都是党内民主理论的重大突破,对党内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1.党内报告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这是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进步,显示了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强化党内监督的信心和决心,为全党各级地方委员会逐步扩大民主实践提供了自上而下的示范带头作用。2004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党的十七大还将这一制度写入党章,从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使这一做法制度化。
2.党员权利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
2004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做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对党的各级组织、各级纪检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以及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界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同年2月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纪律处分条例》,共同构筑起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
3.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进一步扩大
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工作中贯彻和扩大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方针,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环节。2004年中央先后颁布了被称为“5+1”的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的单项法规;2005年底至2006年,又集中出台了五个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的单项法规;2006年7月,中央组织部又制定并下发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上述单项法规和细则,有力地完善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使《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贯彻执行有了程序化的细则保障。同时,逐步推进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公推直选”的试点,这是党内民主建设走向深入的重要标志。
4.党内选举制度进一步健全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把改革党内选举制度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要求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变单纯组织提名为组织提名、党员推荐和党员个人自荐相结合,实现党组织意图和党员意图的有机统一;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充分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选举权,让广大党员和党代表切实了解真实情况;凡是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在任期届满前一般不得调动,以尊重党员的选举意志;试行基层组织书记、副书记差额直选,在党内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
在此基础上,2006年11月中央印发的《关于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党的十七大代表选举方案紧紧围绕“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这个主旋律,并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党内民主的新举措:首次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公示;代表差额比例由原来的10%扩大到15%;市县两级推荐人选的决定权,由党的常委会改为全委会;向党外人士通报情况并听取意见等。
(三)民主集中制的机制更加完善
1.健全和完善党委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2008年2月,中共中央又颁布了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地方党委则进一步完善全委会、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一些地方增加了全委会开会次数,进一步落实全委会职责,切实发挥全委会作用,推行地方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表达意见,有效避免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弊端,为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了制度保证。
2.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
依据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需要进一步充分细化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内容和制度。各级党组织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的要求,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为重点,不断探索党员民主权利对党内权力有效控制的途径和方式。积极推进党务公开,保障党员知情权;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让广大党员充分了解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工作,增强对党内事务的了解;拓宽党务公开的范围,维护党员的参与权,在参与人员、参与范围、参与形式上扩大范围,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使党员参与权落到实处。同时,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尊重党员的监督权,把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组织监督和个人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融为一体,构建完善的党内监督格局。
3.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的保障机制
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严格党内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正确处理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解决好把集体领导变成个人领导的问题,关键在于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的保障机制。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党委对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权限、责任进行严格界定,对集体领导的程序进行具体细化,特别是对于重大问题的内容和决策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探索和建立了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无论什么领导,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都要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在一些地方探索实施问责制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既坚持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又保证了集体领导能够落实到位。
4.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的要求,党中制定一系列相关文件,逐步形成了科学的监督体系。一是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了《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5年出台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制定了《建立健全惩治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二是党内巡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要求,2003年8月,党中央批准成立了中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随后,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也成立了相应的巡视机构,这是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监督的一个重大举措。三是强化纪检机关的监督CYBu95ObVipUp8Ts4ZNchg==职能。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2006年4月,中纪委出台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对更好地履行对驻在部门党委(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纪委的派驻纪检组也贯彻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了纪检机关监督的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党内监督的发展。
(四)民主集中制的重大举措得到落实
1.党内选举改革和创新力度加大
全国有几百个乡镇探索进行了党委书记直选。主要有三个亮点:一是将候选人的提名权交给党员和群众。以往候选人名单一般是由上级党委与组织部门确定,在直选探索中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不再确定具体名单,改为主要制定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与提名程序,由党员群众酝酿提名。二是候选人考察过程公开。以往在考察任用干部过程中非常强调保密纪律,直选探索中对候选人的组织考察是在党员群众参与中与候选人调研情况、提出“施政设想”结合在一起的,考察过程成为党员群众更多地了解候选人、候选人深入与党员群众沟通的过程。三是充分竞争基础上的选举。以往党员由于无选择余地,党内的“等额”选举实际上是变相任命,即便是“差额”选举,选举结果也并不全是党员选择的意志体现。而在直选探索中,由于“差额”幅度增大,选举过程也是候选人充分竞争、党员群众充分选择的过程,从而保证了选举结果能比较充分地体现民意。
2.党务公开取得新进展
党务公开主要是发展新党员公示与党委决策过程公开。一些党组织在发展新党员的过程中,做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都进行公示,在党员群众的参与下严格把好新党员“入口”关。这不仅提高了发展党员的质量,而且增强了新党员的政治荣誉感,有些过去素质较好而又不想入党的人现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纷纷表达申请入党的热切愿望。一些地方党委进行了常委会只提出议题、决策权交给全委会的探索。党委事先向社会公告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所要讨论决策的事项,邀请与讨论事项有关的党员群众和部分专家列席会议,充分反映各方意见,同时见证全委会决策。全委会决策过程公开,使得决策更好地顺民心、合民意,执行决策的群众基础更加扎实,有助于推动党委工作任务的完成。
3.党内民主监督力度加大
民主监督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一些地方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在加大公开考评领导干部方面做了有益尝试。一般说来,以前对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考评,大多由领导干部的下属参与,而且考评结果不对外公布。有的地方党组织采取三个措施改变这一习惯做法:一是扩大参加考评领导干部的党员群众代表人数;二是考评结果完全公开;三是领导干部在电视上公开剖析问题,做出整改承诺。这些措施增强了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有助于他们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提升了党的政治威信。
4.党代会常任制探索继续推进
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在全国部分县、市(区)进行了常任制的试点工作,这是近年来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热点,其中引人注目的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四川省雅安市和湖北省罗田县等。陕西省的宝鸡市凤翔县、咸阳市秦都区、西安市碑林区在这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经验。试点中的主要做法是实行党代会年会制,即每年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党代表听取和审议县(市、区)委、纪委本年度工作报告;讨论新一年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在此基础上,全国普遍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对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职权、代表活动、代表作用的发挥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党代表直选制、党代表建议书制度、党代表评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实践证明,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应该继续积累经验、创新形式、规范程序,通过党代会常任制的完善,切实解决事关大局的重大事项,有效地保障党代表的权利和维护党代表大会的权威。
四、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民主集中制的更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总结近年来发展党内民主的实践经验,提出了以下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的重大举措和工作着力点,使民主集中制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
(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在党内生活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体现党员的意志,实现人人平等、共同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
(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和重要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举措。一是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这对于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当选代表中,工人党员(包括农民工党员)占7.4%,比党的十七大有较大幅度提高。下一步,要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这项工作。二是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这一制度已经写入党章并下发暂行条例,关键要抓好落实并完善相关制度。三是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这是总结基层实践创造提出的一项新举措。试点经验表明,年会制在乡镇先行推开,成本小,易操作,效果好。各地要积极探索,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四是深化县(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党的十七大以来,300多个县、近3000个乡镇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下一步要深化试点工作,力争在制度建设与创新上取得更大进展。五是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要认真执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关于代表提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从制度上保证代表作用充分发挥。
(三)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关键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各地要按照这一要求,从制度和程序上改进候选人提名57d09a9665b34d0edac4555687744403fc7849946565d6d870cfa4e782473309方式、介绍办法,完善选举程序、投票办法,使党内选举制度更好反映广大党员的意愿和要求。
(四)强化全委会和常委会集体领导作用
重点是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使全委会和常委会能够更加规范、高效地运行;完善已经全面推开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五)扩大党内基层民主
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党的十七大以来党内基层民主有了很大发展,29个省(区、市)基层党务公开覆盖面已达80%。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等制度,推行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党代会代表列席同级党委有关会议等做法。这些措施对扩大党务公开、增强党内生活原则性和透明度都非常有效,进一步发挥了党员在党内事务管理、决策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