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什么是性解放?-不怕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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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怕人笑话》

115.什么是性解放?

婚姻是男人与女人的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关系的结合点有:(1)过性生活;(2)承担家庭责任;(3)为对方提供好感。过性生活是婚姻的基础,承担家庭责任是婚姻的主要内容,为对方提供好感是婚姻的润滑剂。夫妻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其基本作用也是较量,但是他们之间的较量不是排斥对方、消灭对方,而是比较谁为对方提供的好感多。谁为对方提供的好感多谁就能感化对方、拥有对方,使对方产生撂不下的态度。凡是有问题的婚姻,问题无非出在上述三个方面。有人不知道婚姻关系也是一种交换关系,友情是换来的,不是自然而然生成的。一味地要求对方为自己提供好感,而自己不肯为对方提供好感,双方的关系自然不会如意。好感是婚姻的黏结剂,男女之间没有好感切不可成婚。婚后失去好感关系必然痛苦不堪。有诚意使自己的婚姻美满幸福的人,应该敏感对方为自己提供的好感,珍惜对方为自己提供的好感,将对方提供的好感内化为自律,如此这般婚姻肯定幸福。

所谓性解放,无非是指解除对性生活的社会约束。社会为什么要对性生活进行约束呢?我们不妨进行这样的想象:人类在早期,性生活是完全自由的,没有任何社会约束。祖辈与子孙之间,双亲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都可以婚配。在距今约300万年~1.5万年漫长的原始社会早、中期,人们发现近亲婚配生下的子女较多畸形,体质较差,所以在大约1.5万年前,人类约定俗成地开始对不同辈分、兄弟姐妹之间通婚实行禁止。没有任何约束的性生活,产生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那就是情仇情杀闹的人们不得安宁,甚至生命不保。就连共同追恋的性偶像生命也难保,被冷落的情人不甘心被歧视,一气之下干脆将性偶像杀了,叫别人也好活不成。人们为了自保,所以终于在距今约一万年前达成了共识,产生了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的实质是赋予了男女关系的所有权,丈夫是妻子的丈夫,妻子是丈夫的妻子,别人无论与丈夫还是妻子过性生活都是侵权行为,都应受到社会约束。一夫一妻制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家庭关系秩序、血缘关系秩序、婚姻关系秩序等。社会进化到今天,一夫一妻制以婚姻法的形式加以巩固。婚姻法是判别男女性生活是是非非的标准,婚姻法对婚外性生活具有约束力,婚姻法保证着家庭关系的稳定,保证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人叫喊性解放,要求取消婚姻制度,恐怕是一种幼稚的冲动,得不到社会认同。

一夫一妻制是难以否定的,可是有一种情况值得另当别论,这种情况就是夫妻之中有一方病残,丧失了性功能,使对方过不成正常的性生活。对于这种情况,传统观念认为:身体健康的一方不但不应该离婚,而且应坚持伺候配偶、抚养好未成年子女、照顾好年迈的父母,并且不允许婚外过性生活,把婚外性生活谴责为不忠诚,不贤良、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等。按理说,过性生活是基本人性之一,是婚姻的基础,现在这个基础没有了,理应解除婚姻关系,可是婚姻的主要内容是承担家庭责任,在结婚时双方都把自己的终身依托给了对方,并且双方许诺与对方同甘苦共患难白头偕老,现在身体健康的一方如果离婚而去,将对方置于绝境显然是不道德的。那么,不离婚不人性,离了婚不道德,究竟如何是好呢?我们想到了性解放。社会应该提倡和鼓励身体健康的一方不离婚,坚持伺候好病残的配偶、抚养好未成年子女、照顾好年迈的父母,并且允许他(她)婚外在社会上找性伙伴,过性生活。社会解除对此类婚姻关系的性生活约束,既有利于延续病残人的生命、挽救一个濒临破散的家庭,又能够减少社会的麻烦,完善社会道德。当然在社会中找性伙伴只能在单身男女中去找,不能在在婚男女中去找,找在婚男女做性伙伴是侵权行为,犯法,并且可能引发情仇情杀等恶性事情。

解除对此种婚姻关系中身体健康一方的性生活约束,不会动摇社会男女关系的基本秩序。对于已经不正常的婚姻关系,人们如果能够用特殊的眼光去看待,能够理解道德责任的重要,能够理解人性需要是自然规定的,真是胜造七级浮屠。关键是要达成共识,创造一种既尊重人性又维护道德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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