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包括:生存权、自立权、自强权、自主权、人身不受侵犯权、名誉不受侵犯权、肖像不受侵犯权等。义务,是指自我保护义务,爱国义务。名誉,是众人对一个人的评价,是众人对一个人的态度表示。个人需要与众人取得互补,需要活在众人之中,活在众人心里。所以名誉对一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是人格,必须自保的义务也是人格。人的名誉、自尊、身体必须自保,这是义务。不自保就是丧失人格。不是说自己的名誉、自尊、身体只是不容许别人侵犯,而自己可以随便使用和出卖。名人做假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要自尊去当卖国贼是要受到人民惩罚的。男人保不住自己的身体,去搞嫖娼,女人保不住自己的身体去卖淫,他们都是公安部门扫黄的对象。无论男人还是女人,都不准赤身裸体见外人,这是义务。该保护的部位不加保护,就是丧失人格。不容侵犯的权利和必须自保的义务是谁规定的?有的是法律确定的,有的是社会约定俗成的。赤身裸体不准见外人,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不爱国就是丧失人格。
不为名不为利是人格高尚的人,那么为名为利的人就一定是人格低下的人吗?笼统以是否为了名利来评价人格,是缺乏对立统一观点的表现。名利究竟是好东西还是坏东西呢?说它是好东西,但是从古到今总有人在赞扬“不为名不为利是高尚的人”;总有人谴责追逐名利的人是世俗小人。说它是坏东西,但是没有人真正与名利不相干。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有些人没有用对立统一观点看待名利。名,起码可以分为好名与赖名;利,起码可以分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好名因好事而得名,赖名因坏事而得名。一般人追逐的是好名,追逐好名必须做好事。好事就是有益于人们继续活着,共同活着,并且活得更好的事。争做这样的事,喜欢这样的名,能够的上是世俗小人吗?难道不做这样的事,不得这样的名的人就是高尚的人吗?有人说,做好事可以,但不要爱好名。好事与好名必然联系着,好名是社会对好事的肯定。好名是社会对好人的肯定。做的好事多自然会被社会肯定为好人。人格高尚不高尚只有社会公众说了算。任何时候公众都不会把自己不做好事但是还对做好事的人说三道四的人公认为高尚的人。
利益,是人类继续活着,共同活着,并且活得更好所必需的,所以追逐合法利益的人不一定伟大但也高尚。只有那些贪图非法利益的人才是卑鄙小人。一概指责功利思想至少是混淆是非的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