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权力崇拜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传统政治文化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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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政治文化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研究》

第一节 权力崇拜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封建社会是一个以权力为核心运行的社会。皇帝垄断整个国家权力,皇权至高无上;为皇权服务的大小官吏也分别在自己的权限内垄断权力。获得权力的大小直接关系着掌握社会资源的大小,这就形成了整个国家自上至下,敬畏权力、崇拜权力、服从权力,权力支配下的国家,种种不良现象频频出现。在当代中国,权力崇拜的现象并没有随着封建制度灭亡而完全消失,它在一定领域还存在,并严重制约着当代中国政治发展。具体来说,传统政治文化对当代政治发展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官本位

“官本位”政治文化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主流政治文化,它是专制政体下的产物,对政治权力的占有是官本位的核心。现实社会中仍然有官本位的残存。具体来说官本位有三个方面含义:在现实体制中,官本位指政治运行过程中,以官僚阶层的利益和意志为中心的政权结构,政治权力垄断一切社会资源,政治身份衡量社会地位,普通公民的权利被忽略;从价值层面来讲,官本位是指以官作为价值判断的最高标准或唯一标准,社会大众以官阶的大小高低为尺度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在意识层面,官本位指大多人都以追求官位作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目标,从而形成官本位意识,社会形成崇拜官职、官贵民贱、以官为本的思想观念。

官本位的主要特征就是公共权力异化为个人权力,并将这种异化的权力用于一个小圈子范围或个人领域。一方面个人利用公权为本地方、本单位谋利益,或者为自己的亲朋好友谋私利;另一方面个人利用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大搞权力腐败。在封建社会里,权力归皇帝私有,皇权至高无上,官员们的权力来自皇帝。权力的授予方式是自上而下,因此,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负责,全体官员向皇帝负责,而无须向老百姓负责。整个政治体系的权力结构呈现出金字塔形,越往上权力越大越集中,这种情况下,权力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国共产党的权力观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官本位明显与我党的权力观格格不入。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一是权力属于人民大众,并不是属于某一个人、集团或政党;二是权力作用的方向是为公,即为公众谋取利益,而不是拿它来谋私,否则权力的作用方向就会改变。国家公职人员由公民自由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的职务越高,对人民和社会所负的责任也就越大;三是权力的运行具有规范性,即获得公众的认可,任何人都不应该随意改变其运行规则。

官本位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官阶越高,权力越大,拥有的利益更大、社会资源越丰富。在官本位主导的社会里,官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比较高,政治地位带来了权力,经济地位带来了财富,社会地位带来了声望。为官者可以得到一般人不能得到的利益。《战国策》中记载了这样一个历史典故,来说明做官的巨大好处,吕不韦见了异人后,回来问他的父亲:“耕田之利几倍?”曰:“十倍。”“珠玉之赢几倍?”曰:“百倍。”“立国家之主赢几倍?”曰:“无数。”曰:“今力田疾作不得暖衣余食,今建国立君,泽可以遗世。愿往事之。”

《战国策·秦策五》。在强大利益的诱惑下,导致现实社会中官贵民贱的心理,人人以追求当官为荣,人们普遍重权力轻权利、重集权轻分权、重管理轻服务、重上级轻下级、重官员轻百姓、重权力轻责任。社会主义必须摒弃官本位观念,领导干部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公务人员价值大小,不在于官级高低,而在于为人民办了多少好事、实事。因此,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才能有效抵御官本位意识的侵蚀。

二、官僚主义

(一)官僚主义的表现

官僚主义是官本位的产物之一。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遗毒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根深蒂固,官僚主义作为一种旧的意识形态,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而消f3f581b00f7b6c1a6be2e5938c41892c9dcaa02959e781240e8d3f911a7f1960失,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在原来基础上还会有新的表现形式。

关于官僚主义在现代社会中的表现,我们党进行了多次总结。周恩来曾列举了二十种表现:“脱离领导、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式的官僚主义”,“无头脑的、迷失方向的、事务主义的官僚主义”,“老爷式的官僚主义”,“不老实的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做官混饭吃的官僚主义”,“无能的官僚主义”,“糊涂无用的官僚主义”,“懒汉式的官僚主义”,“机关式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官僚主义”,“特殊化的官僚主义”,“摆官架子的官僚主义”,“自私自利的官僚主义”,“争名夺利的官僚主义”,“闹不团结的官僚主义”,“宗派性的官僚主义”,“蜕化变质的官僚主义”,“助长歪风邪气、纵容坏人坏事、打击报复、违法乱纪、压制民主、欺凌群众、直至敌我不分、害党害国走上非常危险道路的官僚主义”。

《周恩来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18~422页。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精确的概括了官僚主义在新时期的表现形式: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好摆门面、好说官话、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公文旅行,互相推诿以至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瞒上欺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页。

综上,官僚主义表现为三个层面:一是思想意识层面,即思想意识中处处以管理者自居,不是为人民服务,而自以为是人民的主人;不去做实际调查研究,平时不注意学习,不吸收新知识,不认真研究党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而是仅凭过去的经验或主观臆断处理问题;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二是在实际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即我们常说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衙门作风。这类官僚主义者面对下属或普通群众时,高高在上,不负责任,对百姓视而不见,脱离群众。对上级唯唯诺诺、阿谀奉承,为迎合上级的需要大搞形式主义,做门面工作,搞形象工程,甚至为了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不惜牺牲群众利益和集体利益。三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即官僚腐败,这种官僚主义者,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生活上追求享受,吃喝玩乐,奢侈糜烂,对国家的财产和事业漠不关心,民情民意全然不放在心上。此类官僚主义直接削弱党的领导,侵蚀着党的肌体,败坏党的风气,如若不切实防范,就有亡国亡党的可能。列宁曾说过:“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 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 那就是这个。”

《列宁全集》第3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52页。

(二)官僚主义的危害

第一,官僚主义降低国家机关工作效率,损害党群关系

党和政府要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就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多为群众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但是,在机关工作中,推诿、扯皮、“踢皮球”、拖拉等现象是官僚主义作风的常见现象,慵懒散漫、不作为等也是常见的现象,此外,一些机关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诸种现象,降低工作效率,破坏政府形象。上个世纪80年代,《人民日报》曾报道一条新闻:继上海某处为征地盖了39枚公章后,南京市又创了新纪录,南京市少年宫为了征得9.9亩地,十多人花了三个月时间,涉足17个单位,填写46份协议和表格,共盖章144枚。面对这种状况,人们不禁感叹道:等少年宫落成时,现在的儿童已成白发苍苍的老人了。1993年2月,另一则新闻同样让人感慨:南京客运公司建造中央大厦,从申报至1993年共盖了1096枚印章。消息登出来后,众人震惊,最感不安的是该省的政府官员们,毕竟不是一件光彩的事。于是层层调查,最后调查组称报道和事实出入较大:九年来审批这项工程,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共盖公章172枚。造成如此多公章的主要责任在客运公司本身,它从计划建6层增加到15层,总投资由150万元追加到3500万元,而其他印章,属工程技术的有723枚,公司内部的有67枚,重复统计的有134枚。这篇报道揭露了一些地方政府机构臃肿、办事拖沓的官僚主义作风。

官僚主义中的形式主义会败坏党风、社会风气,损害党群关系。形式主义的最突出表现就是往往只做表面文章,没有任何实质内容。形式主义者要么整天忙于文山会海,而不是把时间用于思考、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或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做一些哗众取宠的事情。例如,2011年3月份的《人民日报》报道,福建省某一开发区违规占用农民土地办工厂,百户农民土地被违规征收,为了应付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匆忙在地里插下“无根树”,以蒙混过关。检查团刚一上车,这边就准备拔树造房,一切工作做得天衣无缝。同年,人民日报发起了晒晒身边的形式主义活动,其中报道有这样的怪事:在春天,为了防止病虫害发生,市政人员一般会给公路两旁的树木刷上石灰水,防害的同时也美化了街景。可是在有些地方,不给树木刷石灰水,改刷涂料。原因之一就是涂料经得起风吹雨淋,刷一次就行了。这种做法只会让树木暂时漂亮些,根本起不到防虫作用,甚至对树木还是一种危害。显然,形式主义者在办事情时,并不是以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为判断标准,而是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出发。

第二,官僚主义造成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大量损失、浪费

这方面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盲目上项目,做决策时没有详细的研究,而是简单地“拍脑袋决定,拍胸脯保证”。在对重大项目做决策时,政府和领导干部原本应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好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干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但是,一些官僚主义者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决策时仅仅个别人拍板决定,导致了决策的严重失误。世界银行估计,“七五”到“八五”期间,我国投资决策重大失误率在30%以上,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元~5000亿元。

范大华,姚瑞华:《决策合法化是科学决策的前提》,《决策导刊》,2007年第2期。在“八五”期间投资的400多个全国重点项目中,其中2/3 没有效益。仅1998年,就连续发生几起高达数十亿元的投资失误。“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决策的失误每年估计达1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在516项由国债投资建设的项目中,有1/QgDGn16A8po/jgV3THcqdSNnTTD2De3KTkkcClPNjc=36项未能按时完成,占到1/4。2006年国家审计署查明,仅10个中央企业决策失误的损失就高达145亿元。这些浪费,让人触目惊心。

许耀桐:《论中国共产党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理论探索》,2011年第4期。

此外,一些地方干部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大搞“形象工程”、“ 政绩工程”,而这些工程大都脱离当地的实际。结果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实际收益很低,甚至无效益,最终劳民伤财。某市一个商住楼项目在1998年竣工,在2000年因该地块调整为绿地,政府决定于2002年5月开始对建成不到五年时间的两万多平方米房屋进行拆迁,有的住户购买商品房后,入住不到两年就被拆迁,导致意见极大,并引发群体性上访。西北某省的一个县级市扩建广场,耗资达2240万元,其中贷款500万元,直接从干部职工工资中累计扣除450万元,施工单位又垫资680万元,而当时该市还累计拖欠教师工资达3000多万元,财政资金缺口上亿元。

建纪:《“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问题透视》,《中国监察》,2004年第7期。这些案件充分说明了官僚主义对社会的危害,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也产生了潜在的社会矛盾。

第三,官僚主义纵容和导致腐败

官僚主义和腐败都源于对权力的滥用,严重的官僚主义助长了腐败行为,甚至有些官僚主义现象本身就是腐败。权力滥用、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现象,既是官僚主义的表现形式,也是明显的腐败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僚主义同市场相结合,使腐败更容易发生,且难于发现、难于查处,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损害。在用人制度上,官僚主义的用人,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根据领导个人的偏好来选拔干部,而不是公平公正的原则。结果就很可能将国家的权力交给一些平庸无能之辈或阿谀奉承之徒,而不是德才兼备之人。在管理上,国家的法律和机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官僚主义者来说形同虚设,导致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现象极易发生。一些官僚主义者利用职务之便,要么为腐败分子提供便利条件,要么阻挠对腐败分子的查处,成为腐败的保护伞。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某案。1997年至2006年,郑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八家药品企业在医药、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私利,先后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这些单位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其中,在2001年到2003年间,郑某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极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调查发现,郑的玩忽职守导致许多不该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而其中的6种药品是假药。

官僚主义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党政机关和群众深受其害,而且不同程度地危害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大量事实表明,凡是官僚主义严重的地方,党风和社会风气就会受到不良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就会受到压抑和挫伤。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反对官僚主义的历史及成就

我国封建社会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党在取得执政地位以后一直面临着执政的考验,其中之一就是官僚主义。它作为一种封建文化,一旦条件和时机成熟,就会卷土重来,侵蚀党的肌体,危及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对于这一点,党时刻保持着清醒的认识,从新中国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坚决反对官僚主义,积极铲除官僚主义滋生的土壤。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革命胜利后,全党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同时要坚决反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全国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毛泽东把反对官僚主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他认为,应当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看做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1953年又开展了新的“三反”运动,即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1956年,党的八大又一次强调:“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执政的党,因此特别应当注意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并且用极大的努力在每一个党组织中,在每一个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中,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18页。1957年,中央根据八大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精神,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了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的整风运动。1963年,周恩来专门写了《反对官僚主义》,详细分析了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他指出:“官僚主义是领导机关最容易犯的一种政治病症。官僚主义是剥削阶级长期统治的遗产。中国长期是封建社会,一百年来又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官僚主义更是有深远的影响。”

《周恩来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18页。这一时期,党对官僚主义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为今后反官僚主义积累了经验。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会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急速转型,反对官僚主义进入新阶段。1980年,邓小平对新时期的官僚主义有了新认识和新发展。他分析指出:“我们现在的官僚主义现象,除了同历史上的官僚主义有共同点以外,还有自己的特点,既不同于旧中国的官僚主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官僚主义。它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7~328页。他提出了克服官僚主义的两种方法:一是进行思想教育,一是进行体制改革,而后者更为重要。只有深化体制改革,才能釜底抽薪,有效地消除官僚主义。此后,江泽民和胡锦涛对如何反对官僚主义提出更具体的措施: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组织路线上,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政治作风上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江泽民把反对官僚主义和反对形式主义结合在一起。胡锦涛多次强调,要切实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改进党的领导方法和执政方式,转变党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人治

(一)人治的特征

人治传统在我国历史悠久,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即所谓“为政在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中国传统的封建社会崇尚德治、礼治,轻视法治。古代人们的意识中一直存在着“皇权至上”。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推翻了封建制度,但是“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人的意识中,人治思维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根本冲突。“权大于法”的观念认为,法律来源于权力,并从属于权力,人是权力的执掌者,因此,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必然是人大于法。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是靠法律、制度,而是靠人的主观意志。具体说,人治主要表现以下特征:

第一,人治强调当权者个人的作用,主张贤人政治,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主要依靠优秀的、有智慧的治理者。如同孟子所说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

《孟子·滕文公上》。人治夸大了个别当权者的作用,把治理国家的希望仅仅寄托在少数所谓“圣人”、“贤人”身上,国家的前途命运系于最高统治者一人之身。

第二,在国家治理上人治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造成法律面前贵贱不平等。人治在办事原则上依言不依法, 依人不依法,导致个人专断,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人治中,当权者往往根据自己的喜怒哀乐,随心所欲地做出各种决策、处理百姓的人身和财产。一切事情的处理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主观好恶。

第三,人治实质体现为不受任何制约的“绝对或无限权力之治”。“夫生于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管子·任法》。当权者之所以能完全凭个人意志,为所欲为地处理、决断事情,根源就在于他掌握了一种不受约束的绝对无限权力,个人权力凌驾于任何制度之上。

(二)人治的弊端

人治相对于法治而言,法治和人治是两种基本的国家治理手段。它们之间有所区别,“划分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标志, 应该是在法律与个人意志( 或者少数执政者的意志) 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 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 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任何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法治, 凡是法律权威屈从于个人意志的治国方式都是人治。”

[美]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5~26页。人类经过反复探索和苦苦思索,发现法治比人治更为优越。在人类历史进程中,人治的弊端越来越凸现出来。

其一,人治破坏民主

人治是以专制为基础。专制往往是个人独裁或少数人的统治,人治条件下尽管有某种听取意见和建议的“民主”,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因为这种意见和建议是否被听取或采纳,并不是取决于民众,而是取决于当权者。他认为符合自己的利益、符合自己的想法,便予以采纳,否则,就可以置之不理。因此,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个别少数统治者手里,人治之下没有真正的民主,也不可能产生民主。

社会主义人治破坏民主的危害,前苏联是一个极具典型的例子。苏联立国后,列宁初步创立了党内民主制,主要是坚持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年会制;坚持党内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保护党内持不同政见者。斯大林执政后,破坏了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年会制。在列宁领导下,按党章规定,每年都召开党代表大会。列宁逝世后,党代表大会相隔时间越拉越长,最长的一次间隔几乎近半个世纪,如1941年举行第十八次党代表会议,而第十九次党代表会议到1988年才进行。更为严重的是,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越来越变成“一言堂”,越来越变成对领袖言听计从和歌功颂德的会议。

其二,人治破坏社会平等,个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有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和明确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人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平等意味着法律必须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不应受个人的主观情感影响,更重要的是承认一切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无论贵贱、贫富、强弱。而人治则是以少数人的意志为根据,随着少数人的主观意志的变化而变化,缺乏统一的行为准则和客观评价标准。人治之下没有平等可言。

法治的基本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的制度安排。人治社会中,没有人权的观念,即使有法律,也只是为少数统治者服务的工具,保护的是个别人的权利。

在早期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破坏法治、实行人治、侵犯人权的教训是深刻的,在前苏联,斯大林发动大清洗运动,至今仍启示着我们。斯大林时期,一些与斯大林有不同政见的党员和一批领导干部,被戴上“人民敌人”帽子。仅1935~1940年间因被指控从事反苏维埃活动遭到逮捕的苏联公民就有1920635人,其中受到处决的有688503人。大清洗主要集中在1937~1938年间,共逮捕1548366人,处决681692人。大清洗浪潮波及全国所有的地区和部门,包括党政军系统。在十七大选出的139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98人遭到逮捕并枪决。在1966名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中,遭到逮捕的有1108人,其中枪决848人。斯大林发动的肃反扩大化,制造的大量的冤假错案,大批党政军骨干遭到打击,给苏联带来巨大损失。这种人治思想在当时危及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

其三,人治不利于国家稳定

在中国几千年的人治历史中,社会秩序状况可划归为两类,“治世”和“乱世”。这两类社会秩序交替出现,存续时间长短不一,治与乱的程度不同,正如我们常说的:“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治乱交替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统一社会规则,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

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需要有稳定的规则作为前提。人治社会中是没有规则作为基础的,统治者的意志就是规则,能约束个人的只有道德,而道德是没有强制力的,因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比没有强制力的道德规范更有利于稳定。而且,只有在统一的规则之下,人们的行为才有一个基本准则,人们之间就会减少或消除冲突,使社会处于相对和谐的状态。否则,社会会陷入动荡不安的局面,而人治缺乏的就是相对固定的规则,因此,不利于社会安定。此外,人治容易造成政治上的专横与腐败。这也是造成社会动乱的根源之一,法治由于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有行之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会避免或减少腐败的发生。

新中国成立初期,因法治观念的淡漠,给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巨大损失。1957年,法律虚无主义、法制无用论在党内盛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想占据主导地位,7月中央明文取消了司法的独立性。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为加强所谓“一元化领导”,许多地方的公检法机关被合并,成立了所谓“政法公安部”,到了“文革”时期,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红卫兵在全国各地造反夺权,公开提出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整个社会的秩序陷入极度混乱状态,抄家、揪斗、管制之类的“群众专政” 畅行无阻,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失去保障,人治达到了最高峰。这说明,法治建设有利于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向法治国家转变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经过曲折的探索和艰苦的努力, 我们已经逐步建立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初步基础。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些论断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同时,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法制建设方针。

党的十五大报告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由此,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意志,并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引入宪法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表明人权已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和目标。

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吴邦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求是》,2011年第3期。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确保了个人权利和自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这次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个总目标的指导下,又提出了更加系统性全局性的措施,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目标的确定和具体方法和措施的提出,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了整个社会对建成法治国家的期待。总体而言,我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从初级到高级,从重点到全面,从法制到法治,从工具到价值理念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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