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等级特权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传统政治文化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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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政治文化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研究》

第二节 等级特权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一、等级特权的特征

所谓等级,从政治意义上讲,是指按社会政治地位的高低划分,并通过法律规定了不同社会集团或阶层的权利和义务的多寡,是整个社会呈现阶梯式的层级结构。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社会开始分层,等级也随之出现。等级在奴隶社会就普遍存在了,《左传》记载:“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左传·昭公七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左传·桓公二年》。

到了封建社会,等级分化进一步加深,逐步形成了社会等级制度,壁垒森严,界限分明。在中国古代,等级划分主要依据血缘关系、社会分工、财产关系、人身依附、官阶高低等因素。例如,在封建社会,不同朝代对官僚等级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在唐代,官僚在办公时所穿的服装有明确的规定:三品以上服紫,四品服深啡,五品服浅啡,六品服深绿,七品服浅绿,八品服深青,九品服浅青;明朝时期以衣服上的动物图案为级别高低的标志,例如,在武官服色上,一品二品绣狮子,三品四品虎豹,五品熊,六品七品彪,八品犀牛,九品海马。

等级制度在古代历史上曾经有一定的进步作用,在等级制下,社会成员各司其职,各守其位,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些以不平等为基础的等级制度越来越起到了阻碍作用。虽然封建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等级观念仍然部分地残留在社会中,阻碍着当代中国的政治发展。

等级和特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等级是特权的政治基础,特权是等级的实质内容。特权指个人或阶层凭借经济势力、政治地位、身份等,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或权力,这些权利或权力有的为法律所规定,有的在法律规定之外,它们都是建立在对这些权利或权力分配不公平的基础之上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则是建立在人对人的剥削与压迫之上的,等级特权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

封建等级特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个人或阶层所享有的特权和它所处的等级地位是对等的。等级越高,地位越尊贵,享有的特权越多,反之,等级越低,地位越低下,承担的义务则越多。在封建社会,封建地主、贵族、官僚等享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及其他方面的特权。

二是等级特权可以世袭。例如,封建官僚的政治特权主要体现在其子弟在做官方面可以受到特殊的待遇,在隋唐时期以后,实行科举制选拔官僚,为普通人进入仕途打开了门径。但是官僚子弟做官很容易,他们可以通过“用荫”的方式不经考试就能取得官职,用荫就是子孙可以世袭。唐朝规定:“凡用荫,一品子,正七品上;二品子,正七品下;三品子,从七品上;从三品子,从七品下;正四品子,正八品上;从四品子,正八品下;正五品子,从八品上;从五品及国公子,从八品下。”

《新唐书·选举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五品以上的官僚都有荫子的特权,受荫者的官品根据其父的官品而定。

三是等级特权具有封闭性。古代社会等级森严,封闭隔绝。虽说这种封闭性不是绝对的,等级特权阶层经常吸纳外来成分充实自己,上下级之间也有相互流动和调整,以缓和等级之间的矛盾,从而稳定和强化整个等级特权制度。但总体上说,封闭性占主导地位。在这个封闭圈子内,君主享有无限的特权。在地主阶级内部各个等级之间,特权也有严格的限制,同一个等级享有相近的特权,等级越低,享有的特权越有限。各个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否则就可能被定罪。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封建生产方式已被消灭,等级特权制已被打破,但是,作为意识形态而言,意识的演进具有滞后性,传统的等级特权仍然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并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现实社会中。

二、等级特权的危害

(一)等级特权破坏社会公正

公正就是公平正义,它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合理地分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利和资源,社会成员合理地承担各种义务。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它能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行。温家宝曾说过:“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

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2008年2月26日。从政治层面来说,公共权力资源如何合理地分配是公正的一个主要内容,公共权力的公正配置意味着社会成员都可以分享这种权力。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制度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对社会而言,公共权力资源怎样实现合理地分配,因此,政治上的公正主要是围绕着权利和权力的问题而展开的。

特权的存在造成社会扭曲,使社会公正的天平发生严重的倾斜。在特权林立的社会中,因为特权造成某些特定职业、人群的优势地位和另外一些职业、人群的弱势地位,社会向两个极端发展。在缺乏公平正义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关系被复杂的权力关系所绑架,这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也发生扭曲。例如,近两年特权车现象,其实质就是部分阶层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据保守统计,我国公车目前已达350万辆,每年在公车上的开支高达3000亿元,公车消费已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在公车使用中,办公事占1/3,领导干部及亲属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公车实际已经成为干部的私人座驾,同时,超编超标配备公车的问题也十分严重。

杨毅群,毛铠:《防止领导干部的特权“合法”攫取社会利益》,《领导科学》,2012年第19期。根据中纪委规定,副省级以上干部才可配备专车。但这条规定早已形同虚设,许多县直部门和乡镇的领导都有自己的专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却严格控制政府的公务用车,在韩国首都首尔,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给公务用车瘦身,公车砍到只剩下四辆,即市长一辆,三位副市长各一辆。四辆公车的任务是确保市级领导各种公务活动的交通所需及上下班的接送。每天完成任务后,公车必须返回市政府并登记就位。此外,还有42辆公务车,包括5辆礼宾车、18辆公用车、19辆多用途车。为保证政府的工作效率,市政府建立了一套高效的公务车运行管理机制。

畅波:《公车不私用减少特权车——各国城市交通治理扫描》,《中国军转民》,2012年第12期。

另外,在公务活动中,利用特权进行高消费的现象普遍存在,据九三学社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2年3月)提交的提案显示,我国公款吃喝一年花掉3000亿元。有人笑言,全国政府机关饮酒量总和相当于每年喝掉一个“西湖”。

杨毅群,毛铠:《防止领导干部的特权“合法”攫取社会利益》,《领导科学》,2012年第19期。而另据中国科学院最新完成的《201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显示,按2010年贫困标准,中国仍有2688万贫困人口,而按2011年提高后的贫困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300元人民币/年),中国还有1.28亿贫困人口。由此可见,特权造成了两种极端,一端是特权者的奢侈浪费,另一端是生活不能自保的贫困者。

社会是否公正,主要看社会能否为整个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及公平的结果。很明显,特权的存在,使一部分社会成员自始至终都处于一种扭曲的环境中。因此,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二)等级特权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列为所有共产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尽管有上述种种规定,尽管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地加强和完备,但是在此过程中仍有不够完善,不够健全的地方。当前社会中还存在有滥用权力,通过特权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现象。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或其他权力,以权压法;滥用执法权力,执法犯法,危害社会;滥用基层权力,胡作非为,祸害百姓,造成社会不稳。例如,原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文某,因犯多项罪名,在2010年4月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接近该案专案组的人士称,文某被双规后,从其一处住所中搜出大量人民币、港币、美元、英镑以及金条,价值3800万元,还有8处房产(其中4处别墅),其总资产已近9位数。其中,位于武隆县仙女山镇石梁子村黄家湾占地20多亩的双栋别墅,市场价在3000万元左右。文某具有“双面人”的特征:一面是打击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各种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公安英模;另一面却抵制不住各种诱惑,大肆收受贿赂钱财,骄奢淫逸,甚至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最终自身也成为人人痛恨、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

这一类的案件尽管是冰山一角,但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却是相当大的,可以说,公务人员能否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等级特权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发展

特权与市场交易结合起来就会出现权力寻租现象。权力寻租的过程中,公务人员充当了双重角色。一方面,公务人员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运用制度赋予的权力来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调控和分配,充当裁判员角色;另一方面,公务人员本身有着自身的利益,又掌握数量庞大的资源,直接作为一个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充当运动员角色。如果对公务人员行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和控制,权力寻租的行为成为可能,此时若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我约束能力缺失, 权力的行使就容易突破理性和制度规范,权力成为换取金钱、满足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手段,权力寻租行为由此产生。从政治层面讲,权力寻租是指政府各级公务人员或企业的高层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避开各种控制、法规、审查,以权力来换取个人及局部的不正当利益,从而达到寻求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活动。

权力寻租主要方式为权钱交易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是一种最典型的权力寻租,也是权力寻租的最终目的。权力寻租者利用权力换取金钱或用金钱购买权力, 进而满足其一己私欲。这种交易把钱作为中介达到寻租的目的,用公共权力为自己牟私利;权权交易指的是权力寻租者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换取别人手中的另一种权力。权权交易主要是权力在掌权者之间进行,但其最终目的还是通过权力获取租金,寻求自己的利益。在权力寻租活动中,权钱交易和权权交易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目前,权钱交易和权权交易形式多样,变得越来越难隐蔽,难以查处。2007年5月,中纪委印发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八类特权交易现象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 “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 收受干股”、“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 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 离职后收受财物”。

林世钰:《中央纪委印发规定 严禁八类权钱交易》,《共产党员》,2007年13期。这个规定的颁布说明了中央惩治特权的决心,同时也说明权力交易变得更加多样化。

权力寻租给社会带来种种危害。一方面,它是一种纯粹的财富转移活动或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活动不创造任何财富。更严重的是, 它会给政治稳定和国家治理带来极大的威胁,这种单纯的财富转移活动通常意味着社会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资源掠夺,很容易导致社会不公平和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权力寻租普遍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人们关注的热点焦点。由于寻租有利可图,政府公务人员就会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满足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权力寻租降低了政府的治理效率和行政的公正性,最终可能会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权力寻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在市场机制下,资源由市场竞争实现优化配置。在权力寻租过程中,由于存在不正当的资源分配方式,使得生产效率好的企业难以从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竞争优势。权力寻租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扰乱了市场秩序,最终会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四)特权阻碍改革进程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要保持蓬勃生机,只有不断改革,使改革成为一种常态。但是,特权是背离改革、背离制度创新的。特权现象的存在和蔓延必然加剧制度的保守性和凝固性,使制度在逆历史潮流的条件下运行。特权阶层和特殊利益集团作为既得利益者,必然会维护有利于他们的利益格局。而改革是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再调整,改革势必会威胁到他们的“特殊利益”,包括社会地位、政治特权、经济利益、精神利益等方面。因此,既得利益者或利益集团,会利用自己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去影响国家政策走向,进而导致改革的停滞或扭曲。正是由于特权阶层的存在,不但会阻碍改革的动力,甚至有可能走向改革的对立面,改革流产的危险就会大增。

这一方面苏联给我们教训最为深刻。苏联在斯大林时期已经形成特权现象,斯大林后,逐步形成一个“共产主义特权阶层”。在列宁时代,列宁晚年采取了一些措施,改革国家结构,加强群众监督,反对官僚特权。在党政干部待遇方面,俄共起初规定党政干部的工资最高每月为500卢布,比工人最低者只高出三倍。在斯大林时期,苏共逐渐形成了一套特权制度。1934年,苏联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已扩大到30倍。到1953年,苏联部长级的工资是11000卢布到14000卢布,而当时的最低工资是250卢布,高低悬殊44倍至56倍。

勃列日涅夫上台后,继续实行干部终身制,权力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再加上腐朽思想的侵蚀,苏共内部形成了一个特权集团,他们有单独生活、疗养的地方,成为一个越来越脱离群众的特殊阶层。他们甚至还把这种特权传给下一代,即通过互通婚姻、父子交权制度、建立专门接受他们子弟的教育制度和选拔制度等方式,来达到继承特权的目的。勃列日涅夫首先就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他的儿子担任苏联对外贸易部的副部长,他的一个酒鬼女婿担任苏联内务部的副部长。据统计苏共党内官僚特权阶层总人数达到50万到70万人,加上家属,共有300万人之多,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5%。苏联的官僚特权阶层享有的特殊权利主要有以下方面:

特殊工资。苏共内部规定,每年党内高级干部额外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多发的工资数额根据领导人职务的高低不等,使得权贵们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水平的四倍。处于高位的官员在国家银行有敞开的户头,数额不受限制,随意支出,这意味着这部分人的消费没有限制。

特殊供给。各级党政机关均设有内部供销点,政府根据官职大小、地位高低定期发给一定数量的有价证券,持有者能够买到质优价廉的稀缺商品,这些商品是普通大众在市场上根本买不到的。

特殊住房。特权阶层的住房宽敞,地理位置优越,设施齐全,服务周到。许多风景名胜,避暑胜地,都有大小官员的别墅。

特殊服务。特权者享有特殊的医疗服务,病房护理周全,伙食好,医疗水平高。他们配置有小汽车等便利的交通工具,以及大批的服务人员和警卫人员。政府还提供大量的补贴,他们可以免费去疗养胜地度假、出国旅游等。

特殊教育。他们的子女从幼儿园到大学都能保送进入最好的学校,享受着优秀的教育。

由于苏共特权阶层的腐败,导致苏共失去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最终丧失了执政地位,可以说苏共特权阶层是苏共的掘墓人。据1990年的一个调查表明:当时人们认为苏共领导阶层代表劳动人民的仅7%,代表工人的只有4%,代表苏共党员的11%,代表党政官僚和机关人员的达85%。这一组调查数据表明,苏共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已不是他们的代表了。

戴隆斌:《苏联特权阶层的形成及对苏联剧变的影响》,《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2期。

综上可知,特殊利益集团一旦从某种制度中获利,为了保住他们的既得利益,就会极力地维持现状而不愿意推动改革前进和制度创新,从而导致制度僵化、社会停滞,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三、中国共产党反特权取得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就意识到特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且一直坚持不懈反对特权,防止特权产生。

早在党的七大报告中,毛泽东讲到党的作风时,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4页。毛泽东的讲话说明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为人民谋利益,他们没有任何超越人民利益之上的特权。

1956年,在国际上,社会主义阵营中如波兰、匈牙利等,干部脱离群众的问题已经开始显现,并酿成群众和执政党的政治对抗。在国内,一些问题也开始表现出来,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限制,部分官员搞特殊化,从工资到住房等待遇,都要按照干部的等级来决定。11月,刚从苏联代表中共参与处理波匈事件回国的刘少奇,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发生这类问题的可能性,当即向中央汇报,并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提醒参会的高层领导:“鉴于若干社会主义国家的情况,国家的领导人员有可能成为一种特殊的阶层,特殊的‘统治阶层’……产生一种新的‘贵族阶层’。”

中央文献研究室:《刘少奇论党的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643页。 1959年,毛泽东从改革发展的角度认识到,苏联的一部分领导干部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反对制度变革,安于已有的制度,因为旧制度对他们有利,而新制度对他们不利。针对这种情况,毛泽东首次提出“既得利益集团”的概念。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这就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1998年版,第277页。可以说,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形成方面所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就。当时在和苏联处于同样的体制下,中国没有形成像苏共那样的官僚特权集团。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总结了过去的教训认为,防止特权产生要靠制度、靠法律。邓小平分析了特权产生的根源,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他说:“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治传统比较少。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邓小平清醒地认识到,要使权力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须靠制度。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届四中全会,我党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期间制定的法规制度达100多个,其中有关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关于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等。这些法规制度有效地规范了党员干部的行为。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步伐的不断加快,权力寻租和商业贿赂现象凸显出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打击以权谋私作为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这一时期,一方面,我党越来越重视领导干部的利益观、价值观问题。领导干部也有个人利益,但同时要厘清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党和国家利益。2000年12月,江泽民在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强调:“所有的共产党员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决不允许以权谋私。”

《江泽民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abe7658fa527b97253c25dcf0764fe537c09a00ba6b2bc08e7c255e48007c252页。另一方面,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法制化。从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我党先后制定党风廉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120多个。如《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政监察法》等。党已初步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的有效开展反腐倡廉的路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走出了一条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权力腐败问题的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这时期,经过不断的建设,反腐倡廉法规制2d0b5cdb4943262cff2503eb6f7602ffff05b0ff979d7ba47db59fd4a5a01b39度建设的体系初步形成。如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党有史以来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法规。2004年出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专门性法规。2007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处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对遏止权力的滥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后,新一代领导集体针对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手中权力的现象,一方面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另一方面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在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四风”问题违背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四风”问题是特权思想在现实中的反映,是从特权和特殊化中滋生出来的。在解决“四风”问题中,中央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领导干部要严格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坚决不搞特权。二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严惩不贷,决不手软。三是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治理特权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健全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完成改革任务,“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充分反映了党中央治理特权和腐败的魄力、勇气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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