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短视频平台基层运营人员郭某某,职务虽不高,却手握平台账号的“生杀”大权。
一年多时间里,郭某某向4名主播违规提供快速解封、加“白名单”等帮助,作为交易,累计收受主播行贿的300万元钱款。
这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郭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
当前,部分知名互联网企业正成为新型腐败重灾区。互联网企业贪腐呈现“软权力寻租”冒头、“小‘官’巨腐”突出、“犯罪黑数”难查等特点。
受访业内人士认为,中基层贪腐已成为互联网“大厂病”的突出表现,给企业带来极大危害,建议完善涉企业贪腐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涉互联网企业腐败专项治理。
大厂里的商业腐败是如何发生的?
以某短视频平台公司的服务商与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冯某为例。冯某负责公司服务商的入驻审批、奖励政策制定及执行等工作。这个职位不算特别高,但面临的诱惑却不小。原来,为了拓展业务、吸引流量,该公司经常出台各类鼓励服务商入驻和运营商开展活动的补贴政策,冯某既是这些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
独掌大权让冯某的欲望膨胀起来。他与外部供应商唐某、杨某等共谋,冯某在制定奖励金政策的时候留下程序漏洞,并且将内部数据泄露给外部。这样,外部商户在没有真实运营的情况下通过提交内部数据,就可以将他人的奖励金划归己有。为了方便骗取奖励金,杨某还指使其下属王某、赵某甲、赵某乙、翟某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协助将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支付的奖励金转至杨某实际控制的账户,共计1.4亿余元。
钱到手了,如何按照事先的约定分钱?熟悉互联网的冯某想到了比特币。他指使唐某、杨某分别利用8个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涉案钱款从人民币转化为虚拟货币,再通过境外“混币”平台混淆虚拟货币来源、种类,以虚拟货币形式经多个层级转移,部分涉案钱款以人民币形式流入冯某等人控制的账户。
该案令办案人员感到震惊的是“大厂商业腐败进化了”,从早年间的无意识犯罪进化到如今事先有预谋、L2nH6e1UXAOY6wwQ9++PiCqCzNn46rTjDCkfOr2xj2w=事中有配合、事后有攻守同盟,再到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对抗侦查策略。

“小‘官’大贪”、“虚拟货币洗钱”、“企业风险管理意识薄弱”是该案办案检察官李涛在办理这个案件中感受最深刻的三点。在这位有着近十年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检察官看来,在互联网公司倡导的扁平化管理模式下,公司高层大都专注于发展战略层面,一些负责具体业务的中层管理者甚至普通管理人员手中权力高度集中,审批链条过短,使得风险急剧扩大。例如,他正在办理的另外一起涉及某头部电商企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非主管的基层员工,利用手中权力修改结算数据,给其亲友所在公司多结算了上千万元的资金。
上述冯某等7人职务侵占案是海淀区检察院发布的反商业腐败的10个典型案例之一。综观这些案例,其犯罪手段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
有公司前台秘书利用支付结算漏洞“蚂蚁搬家”式侵占公司钱款300余万元的;
有集团公司高管伙同关联公司高管挪用资金3800余万元的;
有电商平台运营人员以借款、购房、购车等名义向其管理的带货主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
有业务部门职工携带商业秘密集体离职,“鸠占鹊巢”非法占有老东家知识产权成果的……
当前互联网企业贪腐现象与“流量至上”导向、平台“软权力”失管等关系密切。
“软权力”失管,流量经济衍生“流量腐败”。海淀区法院副院长贾柏岩介绍,案件中时常出现被告人为他人在平台入驻、内容评级、热搜提报、加V、解封和封禁账号、流量倾斜等事项中提供便利,进而收受他人钱款的“平台权力寻租”受贿方式。
“对于‘平台软权力’的管理,目前多处于行业自治状态,外在监督不足,进而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贾柏岩说。
短链路决策机制现漏洞。在涉某平台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负责网络运维、设备选型、测试、验证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供应商提供帮助,收受对方给予的好处费500万元,以比市场价格高一倍的合同价格,与并不具备产品研发能力的供应商签订无固定期限设备供应合同。
受访者说,该案被告人掌握公司专业基础设备的准入决定权和实质选用推荐权,权力集中却缺乏监督制约。
海淀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说,互联网企业通常采用扁平化管理、短链路决策的“去中心化”内部权力分配模型,很多案件是部门负责人决策人事任用、挑选合作厂商、决定项目报价等,在关键环节享有实质决定权,上级部门只做形式上的监督和审查,为“小‘官’巨腐”风险埋下隐患。
取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可能存在“犯罪黑数”。记者在调研中发现,大量互联网贪腐案件积压时间较长,随着数据更新和信息更迭,大量证据线索难以查找,加大了案件侦破难度。数据显示,调研的127件案件中,大量案件超过3年案发,超过5年案发的案件25件,超过10年案发的案件3件。
由于案件整体积压时间较长,取证对行为人口供和配合度依赖较高,但部分案件被告人在事发后已从原公司离职,且多数贪腐犯罪行为是通过匿名举报方式进入监察部门视野,可能存在更多未被发现的犯罪行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需配合司法机关,维权成本大,有的企业在发现内部腐败以后,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徐进说。
当下,探索构建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制度体系,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完善外部制约,构建企业反腐法治保障。贾柏岩建议,要进一步完善涉企业贪腐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定罪量刑,统一裁判尺度,完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要更新办案思路和技术,合理界定立案标准,切实做到公、私权益平等保护,并加强线索核查、取证固证技术手段,靶向解决“互联网+”时代新型贪腐犯罪在案件侦办中的难点问题;要加大对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的惩处力度,将审判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协助企业做好犯罪源头治理和防范工作。
提升互联网企业全链条内部反腐治理体系。北京市人大代表、完美世界文化董事长王雨云表示,互联网企业的业务管理模式更为扁平,但规范化建设不能省略,互联网企业在发展中要建立“治理架构、制度建设、管理机制、文化环境、外部协同”的全链路治理体系,加快推进互联网企业廉洁体系构建,形成更加科学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全面提高企业反腐败能力。企业要借助数字化技术赋能风险识别与防控,形成“风险可见、响应及时、处置有效”的管理能力,司法机关也可以探索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破解“立案难”问题,坚持科技赋能,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完善技术手段来进行智能监测。
(摘自《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