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和他早就没有感情了,我们之间才是真爱。”“我们只是住在一起,又没有领结婚证,不算重婚。”在重婚罪诉讼庭审中,这些或打着“婚姻自由”的旗号或以未登记结婚为由而进行无罪辩护的被告,其实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我国法律尊重爱情自由,但明确划定了婚姻关系的法律红线。当婚外情试图以“事实婚姻”挑战一夫一妻制时,当婚外关系人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就已经触碰了《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司法实践反复证明:感情消逝不能成为重婚的理由,未登记结婚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事实。法律守护的不仅是婚姻制度,更是社会最基本的伦理秩序。
我国《刑法》第258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法院可以根据这四个构成要件对重婚罪进行定罪量刑。
犯罪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有配偶者(即前婚未合法解除)和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关系者。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明知”是关键。对于有配偶者而言,必须明知自己尚未解除合法婚姻关系;对于无配偶者而言,必须明知对方有配偶且未解除婚姻关系。如果行为人因受欺骗(如对方伪造离婚证明)而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则不构成重婚罪。在某些情况下,有配偶的妇女可能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尽管这些妇女在客观上存在重婚行为,但因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而是被欺骗或强迫的结果,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犯罪客体 重婚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损害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风尚。它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也间接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的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办理了合法的婚姻登记。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地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事实重婚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重婚形式。
有配偶是指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尚未合法解除的(即未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 调解书未生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并且其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情形。需要强调的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法定婚姻。
认定重婚罪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前后婚姻形式。如果行为人的两次婚姻都是法定婚姻,则构成重婚罪;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姻,后一次是事实婚姻,也构成重婚罪;如果前一次是事实婚姻,后一次是法定婚姻,或者前后两次都是事实婚姻,则不构成重婚罪。
另外,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1. 是否公开以夫妻相称;
2. 是否共同居住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家庭共同体;
3. 是否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如有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家庭开支等);
4. 是否共同抚养子女;
5. 周围群众是否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已婚者与第三人生子是否触犯刑法,取决于他们之间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如果已婚者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进行了婚姻登记,则构成重婚罪并面临刑事责任;如果已婚者与第三人只存在婚外同居关系且生育子女,则并不会因构成重婚罪而触犯刑法,但可能面临民法的制裁和道德上的谴责。
已婚者与第三人生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这种不忠行为在离婚诉讼中可作为认定过错方的重要依据,婚外生育子女也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主张多分财产或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已婚者与第三人的关系如何,非婚生子女都享有与婚2axi/y3Of7qXT0ss5+5Rnmvd752H8ENW82HeduZAPJk=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重婚罪相比, 破坏军婚罪不仅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也侵犯军队战斗力。故而在量刑标准上, 破坏军婚罪要比重婚罪更重:重婚罪的量刑标准为“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破环军婚罪的量刑标准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追诉程序上, 破坏军婚罪只能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受侵害方不能自诉; 而重婚罪可以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也可以由受侵害方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需要注意的是, 破坏军婚罪仅规制第三人( 非军人配偶), 军人配偶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 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可能单独构成重婚罪。
爱情是自由的,但所有自由都有边界。婚姻作为具有“排他性公示效力”的社会契约,其神圣性体现在法律保护与社会认同。当婚外关系人以“夫妻”“配偶”等名义公开生活时,实则是在破坏法律秩序、践踏社会信任、制造多重伤害。爱情不应成为逾越伦理的借口,法律也不会因“情感真挚”而豁免罪责。
【责任编辑】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