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犬”变“恶犬” 伤人谁担责-百科知识2025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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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知识》

“萌犬”变“恶犬” 伤人谁担责

《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条法规明确了宠物伤人的“无过错责任”,即一旦宠物致人伤害,无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仅在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时可减责或免责。

禁养犬伤人零免责

案例1:刘某某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他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该犬体形庞大、体重过百斤,属于北京市重点管理区明令禁止饲养的犬种。2019年8月的一个傍晚,幼童徐某某跟着奶奶在小区散步。看到这只阿拉斯加犬后,徐某某很高兴,于是趁奶奶没注意用手中的零食逗玩它。没想到,这只犬瞬间野性大发,猛地抬起前爪挥向徐某某,致徐某某面部多处划伤。事后,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家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某承担此次烈犬伤人事件的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法规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最严格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但并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赔偿徐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0197.65元。

此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市随后开展了禁养犬专项整治行动,犬类登记率提升了42%;部分社区通过张贴禁养犬种海报对居民进行警示教育;部分物业公司还加装了智能犬只识别系统,以降低社区犬只伤人事件发生率。全国其他法院也纷纷参照该案对辖区类似案件进行判决,“禁养犬伤人零免责”逐渐成为司法共识。xp4yra38dkCTMveEn2AwTKzjbCPIUgiZlqIqKD3sLCk=这起由阿拉斯加犬伤人案掀起的“法治风暴”,不仅对部分心存侥幸的养犬人敲响了警钟,也让城市的养犬管理更加规范。

未成年人遛犬伤人谁来担责

案例2:斯某饲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这类犬体长腿短,活泼、好动,平常很友善,喜欢和人互动,但也可能因为狩猎本能对人产生追逐行为。2021年8月的一天,斯某让年仅7岁的孩子欧某独自遛犬。欧某牵着狗绳,一路跑到小区游乐区。就在孩子们嬉笑玩耍时,腊肠犬的狩猎本能被意外触发,猛地冲向11个月大的宝宝洪某某,致其左脚被咬伤。事后,洪某某家人与斯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协商无果,洪某某家人只能将斯某诉至法院,要求斯某承担赔偿责任。

总有一些犬只饲养者认为自己的爱犬很乖,不会咬人,殊不知犬只受惊时很容易化身“移动危险源”。让心智未熟的孩子独自遛犬,尤其在人群聚集区遛犬,更是加大了犬只伤人的风险。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斯某让孩子独自遛犬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斯某赔偿洪某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合计3092元。该案不仅反映了斯某的侥幸心理和监护缺失,还反映了斯某不熟悉养犬法律法规、缺乏文明养犬意识的现实情况。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饲养人携犬出门时,一定要带好犬证,拴好牵引绳并戴上防咬口罩。遛犬时,要远离儿童活动区,主动避让孕妇和老人。饲养人还可以定期带爱犬参加行为矫正训练,帮助它更好地融入社会。

超限违规养犬必须依法严惩

案例3:王某某在某菜市场内经营干货摊,他在摊内无证养犬11只,并且没有拴牵引绳,给市场其他商户和顾客造成安全隐患。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内改正或整改完毕,但王某某并未在规定期内办理养犬登记或拴牵引绳。接到群众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前往菜市场劝导,但无效。民警遂将王某某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同时联系动物救援中心,让其协助将王某某违规饲养的犬只送往流浪犬收容中心。王某某在派出所内不陈述、不申辩,公安机关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王某某饲养的11只无证犬予以没收。王某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过调查,涉案当地的《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养犬每户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

本案中,王某某超限无证养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某经责令拒不整改,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没收其饲养的无证犬,处罚幅度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办理受案登记后,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和处罚前告知陈述、申辩等程序,程序合法。最终,当地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既能帮助王某某有效避免犬只损害责任,也利于倡导、提醒犬只饲养人争做文明养犬人。

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犬,法治社会支持依法养犬。宠物带来的快乐离不开饲养人的责任与担当,与其在损害发生后逃避责任,不如提前做好防范。让我们共同努力,促进文明饲养、依法饲养良好习惯的养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宠物致损纠纷,用法律守护人宠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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