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刑罚守护自由(二)-百科知识2025年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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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知识》

了解刑罚守护自由(二)

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其后果的可预见性和惩罚的必然性。刑罚既清晰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也明示突破底线必须付出的代价,从而构建起行为的自我规制。了解刑罚,不仅可以让我们认知社会行为的边界,还能让我们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准确判断侵权行为的法律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了解刑罚守护自由(一)》一文中,我们了解了主刑、附加刑的种类,以及设置这些刑罚的作用与意义。那么,主刑和附加刑有哪些组合模式?对被告执行数罪并罚时,法院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呢?

主刑、附加刑的组合模式

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类,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类。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和附加刑的组合适用并非简单叠加,而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形成针对性的惩罚组合。主刑和附加刑的组合适用既要实现惩罚效果最大化,又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过度惩罚。常见的刑罚组合模式有“主刑+附加刑”和“附加刑+附加刑”两种。

“主刑+附加刑”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的组合模式,旨在从自由剥夺和其他权益限制两方面对犯罪分子实现全面惩罚。“主刑+附加刑”有以下三种形式。

有期徒刑+罚金这种形式多适用于惩罚贪利型犯罪,如诈骗、走私、非法经营、盗窃、抢劫等。通过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同时通过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剥夺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形式多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间谍罪、分裂国家罪)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且情节恶劣者)。

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一种必选附加的刚性惩罚形式。《刑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或减刑后利用政治权利再次犯罪(如发表煽动性言论)。对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限制其著作权的行使(如禁止其作品出版)。

需要说明的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比如,某犯罪分子因受贿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不考虑减刑的情况下,在15年服刑期间及刑满释放后的3年内,他都没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附加刑+附加刑”

当犯罪情节较轻、无需判处主刑时,附加刑可独立组合适用,以实现非监禁化惩罚。比如,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可能独立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相应的罚金。这里,剥夺政治权利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而罚金则为并处的附加刑。

特殊组合模式—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所犯数罪中法定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需要强调的是,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指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被告人甲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有期徒刑10年。两罪中的最高刑期为15年,总和刑期为25年。根据限制加重原则,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被告人甲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吸收原则是指对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刑罚吸收轻罪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该原则适用于死刑、无期徒刑,以及没收财产与罚金并存的情形。采用该原则时,法院会选择数罪中最重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而较轻的刑罚将被吸收,不予执行。

被告人乙身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根据吸收原则,宣告的数个主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无期徒刑,就应当执行该主刑。被告人乙最终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并科原则是指将所犯数罪判处的刑罚相加、合并执行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主刑+附加刑”或“附加刑+附加刑”的并罚情形。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被告人丙身犯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根据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被告人丙最终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50万元。

可以看到,数罪并罚是将所犯罪的总和进行综合处理,是比较严格的一种惩罚制度。这也在提醒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犯了罪,一桩一件都不会逃过法律的制裁。

通过剥夺自由、追缴财产、限制资格等主刑和附加刑的有机结合,我国刑罚体系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规制。这种多维度的惩罚机制不仅能有效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更能形成社会警示,强化法律的威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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