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法侵害时,我们是选择忍让还是进行防卫?如果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损伤,防卫人会不会被判有罪呢?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危急时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过去一段时间,执法机关在处理正当防卫和互殴时,经常采取“和稀泥式”执法,将双方都有伤害或者损害的行为定性为互殴,引起民众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
2018年,“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起到了融冰解封的作用,打破了正当防卫司法实践领域沉寂已久的静默,极大鼓舞了公民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依法自卫的勇气。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修订是该法2005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调整,涉及多项内容,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19条,它明确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填补了行政执法领域正当防卫规定的空白。

那么,正当防卫有哪些核心要件?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是如何保障公民合法行使防卫权的呢?
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是发生于2018年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轿车,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不仅对于海明进行推揉、踢打,还用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击打过程中,砍刀不慎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对刘海龙进行捅刺、砍击,致其死亡。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进行立案侦查。当晚,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批示,要求江苏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置此案。最终,司法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具备现实性(客观存在)、违法性(违反法律规范)及紧迫性(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典型情形包括正在实施的暴力犯罪、非法拘禁、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等紧急危险状态。
时间要件Y/eUR6GNnARiIGbnO3aq+E7myx7e6bIC7knRZTU6h6M= 必须以“侵害正在进行”为时间窗口,如果不法侵害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则不适用正当防卫。这提醒我们,不法侵害发生前,防卫人可回避或报警预防;不法侵害结束后,防卫人如果进行报复性行为,则会因构成事后防卫而承担法律责任。
对象限定 防卫行为必须指向不法侵害者本人,禁止伤及无辜第三者。当存在多人共同侵害时,防卫人可对全体侵害人实施防卫,但不得转移至侵害方家属等无关人员。对于无责任能力人(如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的侵害,防卫人应优先选择回避并报警。
主观目的 必须基于明确的防卫意识,即认识到不法侵害存在并主动制止。如果“借防卫之名行报复之实”,或在互殴过程中进行“防卫”,将丧失正当性。当然,如果遭遇持续暴力侵害,防卫人的反击行为可构成“互殴转防卫”的特殊情形。
限度标准 采取“必要性 + 相当性”双重判断标准,且防卫不得明显超出制止侵害的合理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具体情境综合判断防卫行为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相当性,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比如在“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在面对刘海龙持刀行凶、自己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紧急关头,于海明夺刀反击致刘海龙死亡,符合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于海明抢到刀后,刘海龙及其同伙并没有停止侵害,于海明的反杀行为具有相当性,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性质与功能不同的两部法律。如果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某天傍晚,王先生在小区停车场停车时,不慎剐蹭了旁边李先生的车(未造成车辆明显损伤)。李先生怒气冲冲下车,不仅对王先生进行言语辱骂,还挥手扇了王先生一记耳光,并用力推揉王先生的肩膀。在被推揉的瞬间,站不稳的王先生出于本能用力回推了李先生胸口一下。李先生被推得后退一步,站稳后停止了对王先生的辱骂、攻击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王先生回推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此前,《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正当防卫条款,导致实践中常将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认定为互殴,不仅助长了侵害者的嚣张气焰,还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明确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合法性,纠正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认识,保障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王先生的回推行为发生于不法侵害进行时(李先生扇耳光后并没有停止侵害,而是继续推揉王先生),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自身安全,其回推行为与受到的侵害基本相当,且并未造成较大损害,所以王先生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李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面临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我们来设想一下上述案例可能发生的另一种情形:李先生扇了王先生一记耳光后,王先生怒火中烧,他想着“自己不能吃亏”,于是挥拳反击。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李先生的鼻子被打出了血,王先生的脸也被抓破了皮。这种情况下,执法机关又会如何认定他们的行为呢?

首先,李先生先动手打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其次,王先生挥拳反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因为“不能吃亏”,丧失了防卫的正当性;再次,双方后续的扭打行为具有明显的相互性与攻击性,均以伤害对方为目的。据此,王先生的行为已经从防卫转化为互殴,双方均构成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警方会根据情节轻重,对他们处以相应的处罚。这就是典型的“互殴无赢家”。
互殴转化为故意伤害的关键在于行为性质的质变。行为性质的质变主要包括行为性质升级和主观意图转变,它能够清晰体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严重伤害他人身体或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
行为性质升级的主要表现:①一方率先使用凶器或危险工具,且攻击行为远超普通冲突,具有明显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意图;②一方刻意攻击另一方的要害部位(如头、颈、胸、腹等部位),且攻击力强,显示出伤害故意;③一方已倒地、求饶或明显丧失反抗能力后,另一方仍继续攻击。
主观意图转变的主要表现:①预谋性报复行为——互殴暂停后,一方离开现场,取凶器后返回或者纠集他人对另一方进行打击报复,从而构成有预谋的故意伤害;②“言语威胁 + 致命行为”的直接故意——打斗过程中,一方通过“弄死你”“废了你”等具有致命意图的言语进行威胁,并伴随致命攻击行为。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意味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多人共同实施殴打行为,围殴者均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其具体量刑将依据被害人实际伤情程度予以判定。
法律鼓励公民勇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绝不纵容滥用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用好正当防卫这把利剑,才能在危难时刻既有效保护自己,又守住法律底线,做一个既勇敢又理性的守法公民。
[责任编辑]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