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烛之下,不展家书”-党员文摘2025年12期
A+
A-
返回
《党员文摘》

“公烛之下,不展家书”

南宋文学家周紫芝在《竹坡诗话》中记载:有位李姓博州太守为官极其廉洁,一天,他在烛光下办公,有人送来家书,他当即灭掉公家蜡烛,点起自家蜡烛。“ 公烛之下,不展家书”也成为流传至今的一段清廉佳话。

“ 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历史上,还有很多官员也做到了如此公私分明。

《后汉书》就曾记载:巴袛是东汉末年的一名廉吏,有友人半夜来访,他宁愿与客人对坐在黑暗之中畅谈,也不使用公家的蜡烛。虽几度任刺史,他却不将家人接来府邸同住,家中及个人日常开支严格控制,厉行节约,从不超出自己的俸禄,决不动用公款。

北宋著名书法家米芾,曾任职涟水军使,立下规矩:“ 凡涟地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元符二年(1099 年),他离任之时,特意将笔端残墨置于池水洗尽,以示“ 来清去白、公私分明”。

公私分明是从政者必须恪守的本分与底线,古今同理。无论是李太守、巴刺史,还是米芾,他们在意的并不是一烛一墨、一厘一毫,而是公权一定不能私用,公事面前决不能存私心。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公与私的界限越分明,腐败现象就越少;公与私的界限越模糊,腐败现象就越严重。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对各种各样的“ 潜规则”,决不可掉以轻心。

公与私是衡量党性强弱的一把尺子。党员干部只有始终心存敬畏,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始终保持“ 内不愧心,外不负俗”的本分,坚守“ 大明无偏照,至公无私亲”的公允,追求“ 治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家则不言货利”的操守,不为私欲所动,不为私情所困,不为私利所惑,才能身正言直、问心无愧,善始善终。

(摘自《清风》)

期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