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的“油水”与金主的“面子”-党员文摘2025年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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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文摘》

局长的“油水”与金主的“面子”

水务局局长本应统筹生产生活用水为老百姓造福,而曾任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水务局局长、党委书记的汤熙康却反其道而行之,将自己手中的“管水”职权当作其私下捞取“油水”的工具,其最大金主为了“面子”,常年支付月息2.7%以上的借款利息。但这个貌似“双赢”的官商交易最终却落得个“双输”的结局,金主破了财,而局长入了狱,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关系密切的上下级

汤熙康的最大金主为张某。当过公务员的张某,曾经是汤熙康的老部下,两人在体制内的密切来往增进了彼此间的“友谊”,也为张某离职经商时,在生意场仰仗汤熙康的“关照”埋下伏笔。

2010年2月,时任响水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局长的汤熙康调任响水县水务局局长、党委书记,并先后兼任响水县水务投资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汤熙康担任水务局局长时,张某还是该局一名普通公务员。

那时,张某为了个人发展,想尽一切办法接近并取悦汤熙康这个顶头上司。张某曾于2010年中秋节,送给汤熙康两瓶名酒。汤熙康接受后,从2011年起连续三年,张某都会在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送给汤熙康一箱名酒。

大方出手的张某很快就“征服”了汤熙康,汤熙康也打心底里喜欢这个“懂事”的小伙子。2013年初,眼见时机成熟的张某第一次向汤熙康开了口,提出自己想到水建处工作,汤熙康果然很爽快地答应了。

张某心底始终有一个创业梦。这次他之所以提出要调到水建处工作,主要还是看中该处工程体量大,到该处工作可以混个脸熟,积累些人脉,从而为后续自己承揽工程业务打下基础。

除了自己的调动外,张某还曾因其妻妹工作的事请托过汤熙康,最终在他的帮助下,顺利把其妻妹孙某安排到水务局下属的某水务站工作。

2013年,张某正式从水务局离职,来到江苏响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同时自己也开办了承揽水利工程的某某公司。2016年,水务局组织实施灌河治理项目,水建处中标了不少工程,张某遂向昔日老领导汤熙康提出了其想多承揽工程项目的想法,汤熙康念及张某之前在体制内时的情感投资,欣然答应帮忙。汤熙康向时任水建处处长打过招呼后,水建处遂另外安排了一个挡潮闸工程给张某做,项目总价在1000万元左右。

图/视觉中国

不久后,张某的公司承租了通榆河河堤管理所的办公用房,后来由于水务局水建处和打井队也搬过来办公,办公场地不够用,河堤管理所提出让张某的公司搬出。张某不同意,立即找到汤熙康,向其提出希望公司能继续与水建处、打井队d13ca64ca49cdadbe5a4e14caa424530d9c22bdc85269435b270c1859dc03ae2在一起办公。因为与这些事业单位一起办公不仅可以提升自己公司的信誉度和影响力,而且还可以多了解项目信息。汤熙康遂让分管局务的副局长辛某了解情况,最终张某的公司得以继续在河堤管理所办公。

除此之外,张某还曾在竞标水务局其他工程项目、结算响水县公安局工程款等事宜上,请托过汤熙康帮忙,而有关事项也都经汤熙康出面协调后顺利开展。

三年翻番的借款诱惑

汤熙康对自己承揽工程项目给予的诸多关照,张某可谓铭记在心,也一直想着要找合适的机会报答自己这个命中的贵人。后来张某做起了资金过桥生意,于是他想到了通过让汤熙康向其提供借款,并由其支付高额利息的回报方式。

2013年9月的一天,张某在与汤熙康吃饭时称其正在做资金过桥生意,整体回报比较高,表示汤熙康如有闲钱可以存在他那里。汤熙康自然听懂了张某想让自己赚取高额利息的意思,但同时又担心本金会有风险,遂称其不想承担风险,投的钱不能打水漂,要保证其本金安全。张某说绝对保证本金安全,并称其向其他人长期借款都是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但可确保汤熙康借款的月利率能达到2.7%至2.8%。

月利率2.7%或2.8%,意味着存 1 万元一个月就可拿到 270 元或 280 元的利息,一年下来就是3240元或3360元,三年就翻番了,这对汤熙康来说自然是无法抗拒的诱惑。不久后,汤熙康经与妻子彭某某商量后,决定用其儿子朋友王某的银行卡存100万元到张某处。“用别人的银行卡转账会隐蔽一点,不容易被发现。”汤熙康说。

几天后,张某来到汤熙康办公室,说要向其出具一张借条。汤熙康考虑到自己是一名领导干部,写自己或者家属的名字影响都不好,遂让张某将借款人写成其儿媳曹某某。

由于张某许诺的借款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汤熙康觉得有利可图,遂又在张某打借条时,再次询问其还需不需要资金,表示如果需要的话还可以再借给他100万元,张某当场表示同意。2013年12月,汤熙康让其侄媳妇杜某某办了一张银行卡给其使用,并通过该银行卡再次转账100万元给张某。

而后,汤熙康又分别三次各借款100万元给张某,约定月利率2.7%至2.8%。

开弓没有回头箭

2014年1月起,张某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向汤熙康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张某向汤熙康支付“利息”合计541.92万元。

张某一开始每个季度转账支付一次利息,后来每4个月转账支付一次。此外,张某还于2014年7月左右以现金方式支付了15万元利息。

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审查明细表证实,自2013年10月13日至2020年4月30日,按月利率1%计算,张某应支付利息数为219.96万余元;按照在此期间张某实付利息541.92万元测算,上述期间双方间借款往来的年化利率为29.56%。

在与汤熙康发生借款往来的这些年里,张某表面上满面春风,活得潇洒快活,但沉重的利息负担却将他压得喘不过气来,不仅现实生活一地鸡毛,而且内心也疲惫不堪。

事实上,张某从主动提出以支付高额借款利息方式向汤熙康报恩,到同意汤熙康后来的两次追加投资,再到后来多次如期兑现月利率2.7%至2.8%的利息,都是碍于面子。张某刚开始时只是想着用这种方式让汤熙康尝点甜头,而且是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但后来由于汤熙康连续两次追加投资,加之双方间又未约定借款期限,这样一来,借款额度的增加和借款期限的无限延长就变成了张某的负担。

就这样,张某最终实际支付的利息远远超过了其最初的预期,但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在张某看来,一方面自己是个老板,出手应当大方;另一方面汤熙康对自己有过诸多帮助,且当时还在局长位置上,今后自己承揽工程还需要得到他的关照,所以虽然他内心对汤熙康主动提出的借款请求很抗拒,但也只能咬牙答应并按期兑现利息,只是在自己困难的时候偶尔跟汤熙康“讨价还价”。

汤熙康投资的300万元本金,按照双方约定每年的利息就是100万元左右,刚开始的两三年,张某都是按约定全额支付,但后来几年打了些折扣。

2020年时,张某的资金生意由于各种原因,业绩出现大幅滑坡,加之汤熙康也面临工作调整,张某觉得自己没必要再在汤熙康面前摆阔了,应当摊牌了,遂主动暗示汤熙康停止双方的借款往来。

但此时,为时已晚……

(摘自《法制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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