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初,A区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区时任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族宗教委主任齐某每逢重要节日都会前往寺庙烧“ 头香”,行为颇为高调。举报信中附页里几张悬挂于寺庙大堂的“齐某、周某某敬赠”的字画照片尤为扎眼,画中暗含祈福符咒。
该区纪委监委随即成立核查组迅速行动,寺庙泛黄的捐赠记录上,齐某的名字与一串串数字赫然在列,春节19999元、端午8999元、中秋6999元……每个重要节点,他竞拍“ 头香”的出价都远超常人;据周边商户回忆,齐某的身影总在香火最盛时出现,每每都出手阔绰;监控镜头则捕捉到更加耐人寻味的画面:齐某躬身长跪,双手合十,口中念念有词,眼神中满是焦虑。
顺着齐某频繁出入寺庙的轨迹,一个名叫周某某的“ 风水大师”浮出水面。此人看似仙风道骨,实则不过是个长期游走江湖、靠算命卜卦招摇撞骗的混子。
核查组兵分几路取证,银行流水里一笔笔标注“咨询费”的大额转账,将两人的利益链条清晰勾勒出来。面对铁证,周某某的伪装瞬间崩塌,很快吐露实情:“齐某总抱怨生活工作事事不顺,不惜砸下重金请我‘改风水’‘卜前程’,而我那些所谓的‘玄机妙法’,不过是糊弄人的把戏。”
随着证据链日渐完整,核查组决定与齐某正面交锋。起初,齐某面色坦然,声称出入寺庙是“ 履行工作职责”,与周某某不过是“ 普通朋友闲聊”,合作书写字画仅仅是“个人兴趣爱好”。
当周某某的笔录、字画里的符咒特写…… 一件件证据在桌上铺开,齐某脸上的镇定如冰雪消融。他盯着那些熟悉的字迹和数字,声音发涩地开口:“ 我把自己‘原地踏步’的原因归结于‘风水不好’‘运气不佳’,总寄希望于‘风水改命’,一门心思靠旁门左道求‘ 进步’。到头来,这所谓的‘ 护身符’,反倒成了捆住自己的枷锁。”
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本质上是对马克思主义信仰的背叛,是理想信念崩塌、精神支柱垮塌、价值取向扭曲的典型表现,为党纪所不容。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违纪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的现象值得警惕:有的把“ 升官发财”寄托于“ 风水”,请求“ 大师”指点迷津,给自己家里、办公室调“风水”;有的将逃避纪法追究寄托于神灵保佑,试图通过做“ 法事”来“ 逢凶化吉”,拜“ 大师”、信“风水”等情节可谓五花八门。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 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将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明确列为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判断党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可以从这几个“关键点”辨析:
一是构成要件。该行为主体为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客体是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及党员的理想信念;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客观方面是“ 组织迷信活动”、“ 参加迷信活动”、“ 个人搞迷信活动”三种行为。
二是行为界定。组织迷信活动,涵盖策划、领导、指挥、开展等行为,活动形式包括烧香拜佛、乞求神灵降雨、消灾,祛病、发财等。参加迷信活动,是指明知是迷信活动而自愿参加的行为,同时还需要造成不良影响。这里的“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参加迷信活动,引发群众议论,造成网上舆论等,影响党员或者党组织形象。
三是界限区分。注意与领导、管理宗教事务的区别,现实中,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开展正常工作接触属于履职行为,但若借管理之名行迷信之事,则构成违纪;注意与组织、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的区别,不能一刀切地将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全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组织或者参加这些活动不应受到追究,确有不适当行为的,应以批评教育为主;注意与正常的参观游览活动的区别,党员偶尔到一些合法宗教活动场所游览或者因工作原因参加有关活动仪式,不宜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
本案中,齐某虽然作为民族宗教委主任,负有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但是其烧“ 头香”、与“ 大师”来往密切等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正常的管理宗教事务范畴,实质是“不信马列信鬼神”的封建迷信行为,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应给予严肃处理。
对党员干部来说,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是小事,这背后折射出的是理想信念的缺失,是对党的宗旨和纪律的漠视。对陷入迷信迷途的党员干部,要坚持露头就打、执纪必严,坚决清除信仰“杂草”,同时精准区分界限,既坚决惩治又避免泛化,以案明纪强化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信仰、崇尚科学、远离迷信。
(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荣昌区纪委监委审核: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