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合法边界:从“不得已”到“必要性”-百科知识2025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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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知识》

紧急避险的合法边界:从“不得已”到“必要性”

紧急避险常见于自然灾害避险、抗疫医疗急救等紧急场景,是法律对“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性认可——当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权益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允许行为人通过损害较小合法权益的方式实施救助。

判断紧急避险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危险是否现实存在且迫在眉睫、避险手段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造成的损失是否未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的核心要件

某天,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货运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个玩球的孩童闯入机动车道。在制动距离不足、刹车无法避免撞击孩童的紧急情况下,王某采取转向避让措施,导致货车失控冲入路边一家便利店,造成该店财产损失近千元,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王某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呢?需要确定的是,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核心要件有以下三条。

紧迫性 紧急避险时必须存在现实且紧迫的危险。危险具有多元化特征,既包含地震、山洪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也包括野生动物攻击、他人过失行为引发的险情,还包括器官衰竭、心梗等威胁生命健康的突发疾病。本案中,孩童突然闯入机动车道的行为,可能导致货车与其发生碰撞,危险处于“正在发生”的时间维度,且具有紧迫性。

必要性 避险手段具备不可替代性。本案中,王某在紧急刹车无法避免碰撞的瞬间,通过转向改变车辆轨迹具有行为唯一性,符合常理认知下的应急反应标准,满足必要性要件。

限度性 行为人采取的避险措施必须是在当时情境下最小损害的必然选择,受损权益必须指向与危险无关的善意第三方,且损害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本案中,因货车冲入而受损的便利店是受害的善意第三方,其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孩童的生命权远大于便利店的财产权,故而虽然冲撞给便利店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但损失未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的法定边界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涉案司机王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面临民事补偿责任。后续,王某可依法向有过错的孩童的监护人进行追偿。

非紧急避险案例

王某在小区散步时突遇一只未拴绳的犬扑咬。情急之下,王某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该犬,犬被砸中后停止了扑咬,王某得以跑到附近单元楼内躲避。惊魂未定的王某越想越气,他见那只犬还在原地徘徊(该犬并未继续攻击他人),于是从楼内跑出来,用砖头连续猛击该犬头部,直至将其打死。

王某第一次用砖头打犬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其打击行为属于被迫而为,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犬扑咬)的侵害。但他第二次用砖头打犬并将其打死的行为并不构成紧急避险,也不属于避险过当。这是因为王某跑到楼内躲避时,危险已经结束,扑咬他的犬只是原地徘徊,并未继续攻击王某或其他人;王某第二次打犬是出于报复心理而主动为之,其行为性质已发生改变;王某打死犬造成的财产损失与当时已不存在的紧迫人身危险相比,明显是“不应有的损害”。所以,如果该犬价值较高,王某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易混淆的其他法律行为

紧急救助 “暴雨中砸窗救人后,救助者是否要对车窗损坏进行赔偿呢?”这个问题涉及紧急救助。紧急救助是他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合法财产遭受非法侵犯或自然灾害威胁时,个人非因法定职责或义务进行的援助行动。《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暴雨导致人员被困车内,救助者为救人性命而不得已砸窗,只要救助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救助者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救助者也可基于公平原则给予车主适当补偿。

义务冲突 义务冲突是当行为人存在多个不相容的法律义务,为履行其中一项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时而产生的冲突情形。义务冲突发生后,法律会基于公平原则和人性的客观局限,对行为人未能履行义务的行为给予责任豁免或减轻。

张医生系某医院急诊科医师。某夜,医院急诊室同时接收两名危重患者:病人甲突发心源性猝死需即刻进行心肺复苏,病人乙因严重车祸需立即手术止血。当晚仅张医生一人值班,他评估自身无法同步实施两项救治,遂选择全力抢救病人乙,病人甲因未获及时救治而死亡。事后,病人甲的家属以未履行诊疗职责为由起诉张医生,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案例的核心矛盾在于张医生同时承担两项具有同等紧迫性与重要性的法律义务,但受限于客观条件,仅能履行其一。张医生未救治病人甲的行为虽违反诊疗义务,但因义务冲突的不可归责性,他可主张免责或承担显著减轻的责任。

可以看到,紧急避险是行为人在别无选择时,经法益权衡后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适度损害较小权益做出的合法化行为;紧急救助是救助者非因法定职责或义务进行的援助行动;义务冲突则是行为人因同时承担多项无法全部履行的义务,根据义务的价值位阶(如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生命权大于财产权)选择履行高位义务的行为。

我国法律既为困境中的善意抉择提供庇护,亦正视人类能力的客观边界。清晰区分以上三种行为,有助于事后精准适用法律条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司法不公。

[责任编辑]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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